北京继承律师——离婚时房屋登记母亲名下父亲未要求分割后置换新房属于母亲个人财产吗

2023/03/29 22:17:40 查看88次 来源: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

孙某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分割父母遗留的房产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兄妹关系。我们的父亲赵某鹏和母亲孙某欣共育有五个子女,两个弟弟和妹妹早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及七十年代意外事故身亡,母亲于2016年1月病逝,父亲于2019年9月病逝,父母亲生前均未留有遗嘱。父母生前共同拥有一处房产(坐落于海淀区一号),该房产属单位福利房,后于1994年按照房改政策由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目前是高某一家在该房屋居住。父母去世后,关于此处房产处置,我提出与哥哥高某(被告)协商解决,多次被拒、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高某辩称,第一,涉案房屋应由被告一人继承,被继承人孙某欣生前留有遗嘱,2010年11月6日孙某欣亲笔写下自书遗嘱,内容为在其去世后在其名下的海淀区一号房屋由儿子高某一人继承,注明日期,签上名字并按了手印,孙某欣的遗嘱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适用遗嘱继承方式继承,排除法定继承。

二、案涉房屋为孙某欣的个人财产,并非与赵某鹏的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孙某欣有权设立遗嘱进行处分。孙某欣一直在单位设计院工作,1959年单位分给了孙某欣一处房子居住,房屋面积约140平米。九十年代初期,国家进行房改,所有单位分给个人居住的住房都归个人所有,夫妻俩不在一个单位工作的,只能在一方单位分房。当时有的夫妻为了分两套房子,办理了离婚。孙某欣单位工作,所以单位的房子分在了孙某欣名下。

1998年,二人到法院办理了离婚手续,因为房子本身就登记在孙某欣名下,所以赵某鹏对房子归孙某欣没有异议,而且他也知道只有房子归了孙某欣一人所有,单位才会给他分房。两人离婚后,因为赵某鹏离婚后没有了房产,赵某鹏的工作单位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给赵某鹏分了经济适用房,新房于2009年入住,房屋地址变更为海淀区二号,室内装修及购买家具均是高某出的钱,与赵某鹏无关。综上所述,案涉房屋府应由高某继承,与原告无关。

齐某述称,我尊重赵某鹏的遗嘱,我可以继承涉案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额。

 

法院查明

赵某鹏孙某欣原系夫妻,共生育五个子女,即孙某刚高某赵某旭赵某超赵某叶金某孙某欣与前夫生育之女。赵某旭赵某超赵某叶均已去世,且生前未婚,未生育子女。

1998年12月22日,孙某欣赵某鹏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而起诉离婚。孙某欣赵某鹏在本院达成了如下协议:一、孙某欣赵某鹏离婚,二、无其他纠纷。在法院的开庭笔录中记载双方承认武其他共同财产且无房屋纠纷

2005年1月28日,赵某鹏齐某登记结婚。2016年1月31日,孙某欣去世。2019年9月30日,赵某鹏去世。赵某鹏在生前留有公证遗嘱,表示其去世后全部财产归齐某个人所有。金某2020年10月7日去世,金某陈某松系夫妻,陈某坤陈某龙系二人之子女。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房屋(以下简称H号房屋)系孙某欣1999年1月10日购买,2000年11月7日下发产权证,登记在孙某欣名下。在买卖合同中载明孙某欣1998年6月30日前向甲方支付房价款27569元。2011年,上述房屋改造,孙某欣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单位拆除孙某欣H号房屋孙某欣选择回购新建住房补偿方式,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建筑面积171.92平方米,回购新建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原住房建筑面积部分,应支付购房款161460元。2014年6月12日,孙某欣取得该房产权证。

另查,赵某鹏孙某欣离婚后,孙某欣居住使用一号房屋赵某鹏单位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m号房屋。后于2006年1月10将上述房屋出售给单位,购买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二号的经济适用房。

孙某刚认为一号房屋属于赵某鹏孙某欣的夫妻夫妻财产,要求继承分割一号房屋高某认为一号房屋属于孙某欣的个人财产。父母离婚时已经约定了H号房屋孙某欣所有,赵某鹏没有住房的情况下,才能从单位购房,并向本院提供了单位向职工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的政策文件,该文件显示:以自己或配偶名义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不得申请购房。

同时,高某表示孙某欣生前留有自书遗嘱,载明一号房屋高某所有,孙某刚亦在遗嘱复印件上签字。为此,高某向本院提供了该遗嘱,内容为:“在我去世后,在我名下的房产(北京市海淀区一号)只由我的儿子高某一个人继承。2011年11月6日,孙某欣”该遗嘱复印件上孙某刚书写“同意母亲遗嘱”的字迹。孙某刚对该遗嘱不予认可,表示签字并非其真实意思,只是为了拿钱,并申请对遗嘱中孙某欣的签字及部分主文字迹进行鉴定,后因孙某刚未缴纳鉴定费用,该鉴定无法进行。

本案审理中,孙某刚的儿子孙某亮陈某坤出庭表示认可该遗嘱,孙某欣生前由高某进行照顾,一号房屋孙某欣留给高某的。陈某坤陈某松陈某龙均表示放弃对一号房屋的继承。

 

裁判结果

孙某欣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高某继承所有;

驳回孙某刚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本案中,一号房屋孙某欣在离婚后从H号房屋改造置换而来,该房屋中有部分H号房屋的权益。根据赵某鹏孙某欣在法院的开庭笔录及孙某欣一直居住使用H号房屋赵某鹏从未提出异议,而且赵某鹏在离婚后从单位另行购买房屋及其当时的购房政策,可以看出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协商一致,H号房屋孙某欣所有。

同时考虑赵某鹏并未参与置换房屋时交纳购房款等相关事宜,故H号房屋中的全部权益均应归孙某欣所有。故齐某表示一号房屋中有赵某鹏遗产而要求继承之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孙某欣生前留有的自书遗嘱,明确表示一号房屋高某继承所有,孙某刚虽然不认可该遗嘱,但并未交纳鉴定费用,导致鉴定无法正常进行,其应承担不利后果。而且孙某刚在该遗嘱复印件上签署了同意母亲的遗嘱的字迹,孙某刚的儿子孙某亮陈某坤亦出庭表示认可该遗嘱,故法院认定该遗嘱为有效遗嘱,一号房屋应按遗嘱继承,归高某所有。故孙某刚要求继承该房屋之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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