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买卖合同纠纷)

2023/04/03 17:17:15 查看181次 来源:蒋顺花律师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报送单位:

供稿:

审稿:

案例主题词:合同

 

二、案件正文采集

原告贵州某某公司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赵某某陆续向贵州某某公司处购买新日牌电动自行车到赵某某的经营的修理行进行销售。2019 年10月16 日,经双方进行结算,赵某某尚欠贵州某某公司货款 114678元,据此,赵某某向贵州某某公司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贵州某某公司电动车货款人民币大写壹拾壹万肆仟陆佰柒拾捌,小写 114678 元,欠款单位: 鲁屯新日电动车,赵某某在欠款人处签名捺印予以确认。”,欠条出具后,赵某某陆续给付了部分款项,2020年3月7日,经赵某某与贵州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进行结算,尚欠 69000 元,据此,赵某某向王某某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王某某人民币 69000.00,¥: 陆万玖仟元上述借款定于 2020 年12月 30 日内还清。赵某某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予以确认,王某某在出借人处签名捺印予以确认”。约定履行期限届满后,赵某某未按月给付尚欠款项,经贵州某某公司多次追索未果,诉至法院。

 

[调查处理结果]

一审判决:一、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贵州某某公司货款 69000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 69000 元为基数,从 2021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上浮 30%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贵州某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612 元,减半收取 806 元,由赵某某负担。

 

【法律分析】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赵某某向贵州某某公司购买电动自行车,贵州某某公司作为出卖人已将货物交付给赵某某履行了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此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赵某某作为买受人则应该按约定时间履行给付价款的义务其就尚欠货款向贵州某某公司出具《欠条》《借条》后,经贵州某某公司多次追索后未给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责任,对尚欠的货款金额,有赵某某出具的欠条予以确认,故尚欠货款为69000 元,故本院对贵州某某公司要求赵某某给付尚欠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逾期付款损失,实则为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 2019年8 月 19 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 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之规定,本院酌情支持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上浮 30%从违约次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现贵州某某公司请求从 2021年 1月 1日起计算违约金,此系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本案的违约金起算时间为 2021 年1月1日起。

 

典型意义

合同当事人应严守合同约定,全面、诚实履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是整个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市场主体在行为时不欺不诈,尊重他人利益,保证合同关系的各方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的利益,并不得损害社会和第三人的利益,才能更好的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守诚信,违反合同约定,依法便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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