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女职工因公司欠缴社保导致无法报销生育医疗费、无法享受生育津贴怎么办?

2023/04/04 21:56:02 查看674次 来源:尹莉文律师

以案说法:女职工因公司欠缴社保导致无法报销生育医疗费、无法享受生育津贴怎么办?

【案情简要】

张某于2019年9月入职菜白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20年1月至2023年12月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对基本工资、津贴标准、提成利率进行了明确约定。菜白公司委托第三方公司为张某交纳了2020年10月至2021年10月的社会保险。张某工作至2021年5月31日,菜白公司支付张某工资至该月。张某于2021年5月31日因病就医,此后向菜白公司提出病假申请,于2021年6月7日病假期满后提出返岗上班,菜白公司未予准许,直至其生产。

张某于2021年11月剖宫产一女,因菜白公司自2021年11月起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无法自社保基金处获得生育津贴、产前检查费用、生产医疗费。后张某向丰台劳仲委提起仲裁,要求菜白公司支付其生育津贴28229元、产前检查费及生育医疗费14098.59元。

【仲裁及法院审理结果】

丰台劳仲委作出裁决书,裁决菜白公司支付张某生育津贴23290.74元、产前检查费3000元、生育医疗费5800元。后张某和公司均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菜白公司支付张某生育津贴22690.67元、产前检查费3000元、生育医疗费5800元,案件进入二审后,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律师说法】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给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缴纳生育保险费单位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该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其次,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对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另外,很多省份都有各自的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中,对生育津贴的计算方式,以及生育产假等会进行明确规定。以昆明为例,《昆明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行办法》(昆政发〔2017〕34号)第七条规定,生育津贴实际计发数=月平均缴费基数(元)÷30(天)×假期天数,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的产假,难产的(包括剖宫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所以,单位欠缴社保导致女职工生育孩子后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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