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10 11:02:32 查看2174次 来源:韩静律师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家住上海的张先生入职信腾公司工作,张先生与信腾公司签订期限自2016年11月23日至2019年11月22日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张先生的工作地点为怀化市,其任职岗位为直销业务事业部门初级客户经理。信腾公司与锦阳公司签订人事外包服务协议,委托锦阳公司代缴员工社会保险费等,锦阳公司再委托普特公司为信腾公司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普特公司为张先生缴纳了2016年12月至2018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2017年5月10日,张先生在参加信腾公司组织的户外拓展活动时受伤,被送至怀化市某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6月15日,张先生所受伤害被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其伤情经怀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后张先生在办理工伤待遇时发现,信腾公司并未按照其实际工资收入为其缴纳社保,因此导致其工伤待遇有差额,张先生要求信腾公司补足工伤待遇的差额部分,但遭到信腾公司的拒绝,后张先生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裁决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请,信腾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遂诉至法院,那么法院会如何审理此案呢?
【审判结果】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工伤等情况下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另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伤残以及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等。再据《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等,依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九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各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湖南省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等与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存在冲突,应为有效。故信腾公司应支付张先生工伤保险待遇差额。
信腾公司不服该判决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中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涉及的“本人工资"明确是指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工伤职工因工伤事故造成收入降低,影响治疗及基本生活。而根据规定,工伤保险费系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信腾公司与张先生建立劳动关系,亦应以其职工工资总额的标准为张先生缴纳工伤保险费,而信腾公司委托普特公司在湖南怀化为张先生缴纳社会保险,缴费成本显然低于其作为缴费单位直接在沪参保缴费。而其委托其他单位为张先生缴费的工资标准亦远远低于张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平均工资,该缴费基数与张先生实际收入情况并不相符。信腾公司此种降低自己用工成本的行为会使工伤职工的权益受到损害。鉴于《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对本人工资未做特指,一审法院以张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其本人工资来计算张先生应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并无不可。社保部门在用人单位缴费的范围内承担了相应的赔付义务,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对由此产生的差额,信腾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予以补足。
【律师分析】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此外,用人单位不仅要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还应当依法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未足额缴纳的,劳动者除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外,还有权就因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减少的工伤保险待遇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并由用人单位承担该损失。
本案中,用人单位信腾公司为节约用人成本,故意降低社保缴费基数,从而致劳动者张先生未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其差额部分应由信腾公司承担。
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在给职工缴纳社保时,不要节约一时的人力成本而降低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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