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10 17:14:29 查看1583次 来源:王强律师
很多人都以为买房子付了全款了,人也已经住进去了,就可以了,房子就是自己的了、其实这个观点不对,《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房子只有登记到你的名下那在法律意义上才能说这个房子归你了。
一、案情简介
2013年4月当事人陈某、杨某购买了昆山某楼盘房屋且完成了交付,但是完工后因为疫情原因陈某、杨某一直没能回来完成过户,2020年开发商因欠款被起诉,进入执行程序后开发商名下的楼盘(包括了陈某、杨某购买的房屋)被查封。
代理本案以后,笔者代陈某、杨某向昆山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我方认为已经支付了房屋全部价款,且房屋于查封之前已经交付。为此我方向法院提交了商品房购销合同、支付凭证、发票、竣工移交单、物管费收据等。最终法院采纳我方意见,解除了涉案房屋查封,该房屋可以正常办理过户登记。
二、执行异议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房屋毕竟是大宗商品,购买房屋一定要做好产调,确认房屋可以正常过户,同时购买房屋后尽快完成过户手续,避免后续可能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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