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野外用火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023/04/16 13:21:19 查看1226次 来源:尹莉文律师


近日,天干物燥,火灾多发。虽然相关部门到处宣传严禁违规放火,但是仍然有人抱着侥幸心理游走在禁令边缘。近日发生的云南玉溪江川区山火,在云南省森林消防总队800余名人员和驻地消防、专业扑火队、干部民众3000余名各方力量5天5夜120余小时的昼夜奋战,合力扑救下,火灾才被全部扑灭。云南玉溪通报江川区山火起火原因初步查明:系当地村民违规野外用火所致。


那么,违规野外用火引发火灾的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下面,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及真实案例,对违规野外用火会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如下分析。

一、违规野外用火会面临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根据我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的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违反政府发布的禁火令等规定野外用火引起森林火灾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处罚案例1:被警告,罚款1000元】

海城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3月18日对赵某某作出海自然资罚决字[2020]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20年2月6日上午,赵某某在位于海城市老牛背北山自家的柞蚕场干活,吸烟时不慎引起山火。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为413平方米,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海城市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处罚如下:1、给予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元。

【处罚案例2: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3000元】

2020年5月22日,周某某在森林防火期内未办理任何野外用火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自家林地内烧杂草,过火面积约15平方米。西区林业局于2020年7月7日对周某某作出攀西林林罚决字[2020]第0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周某某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警告;3.处3000元罚款。

【处罚案例3:被行政拘留10日,不服起诉后被驳回诉讼请求】

 (2020)川34行终33号马某某与会东县森林公安局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

2019年6月3日早上7时许,马某某在会东县处自家地埂焚烧桑树丫枝,被村主任郑某发现后到现场制止,并向会东县森林公安局报告。会东县森林公安局作出东森公(刑)行罚决字【2019】142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马某某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马某某不服,向会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会东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1月1日发布了禁火令及森林防火的通告各1份,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一审被告会东县森林公安局对一审原告马某某的行政处罚查明和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处罚适当。最终判决驳回一审原告马登会的诉讼请求。

后马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违规野外用火会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等。所以,违规野外用火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案例1:(2022)粤1624民初5号原告周某延诉被告周某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判赔6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周某健于2021年8月3日下午,在撂荒耕地复耕复种时用火不慎,引发阳明镇新塘村“河龙”火烧山,过火面积53.2亩,其中2.72亩由原告周某延种有600株栗子树苗。2021年8月28日,和平县林业局对被告违规野外用火造成火烧山的行为发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告处以2000元罚款,被告服从处理现已缴纳2000元罚款。但原、被告就栗子树苗被烧毁的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原告遂提起本案民事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侵害他人财产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原告诉讼请求应当在被告造成实际损失的范围内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周某健赔偿原告周某延栗子树苗被烧毁的经济损失6000元。

【案例2:(2019)粤53民终88号原告刘某金诉被告刘某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判赔130043元

法院审理查明:刘某林因野外用火烧毁了位于云浮市某村的部分林木。云浮市林业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烧毁林木总蓄积32.5538立方米,材积为20.5098立方米。某村经济合作社出具《证明》证实该部分林木系刘某金种植,刘某金向刘某林索赔,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遂诉至法院。

法院委托了评估机构对涉案被火烧毁的松树进行评估,经评估公司评估后,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该报告评估烧毁松树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130043元,刘某林和刘某金均对该评估报告的三性均没有异议。法院认为,刘某林违规野外用火导致刘某金种植的林木烧毁,刘某林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刘某林支付林木损失赔偿款130043元给刘某金。

三、违规野外用火造成严重后果的需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过失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案例:被告人罗某某犯失火罪案,被判6个月有期徒刑的同时,被判决于判决生效后三年内进行补植复绿,如不能修复,应缴纳补植复绿建设资金人民币253431.75元

案情简要: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刑诉(2021)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失火罪,于2021年9月2日向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1月2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惠水县自家责任耕地里做农活,随后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焚烧杂草,因天干风大,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相关部门人员对森林火灾现场进行调查测算: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43.1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1216元。

另该检察院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被告罗某某违规野外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请求判令被告罗某某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同时,在判决生效三年内在该次森林火灾火烧迹地进行补植复绿或者交纳补植复绿费用253431.7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因违规野外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43.1亩,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罗某某存在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另被告罗某某焚烧杂草引发山林火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最终判决:裁判结果被告人罗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年内按照相应方案进行补植复绿,如不能修复,应缴纳补植复绿建设资金人民币253431.75元。

众所周知,森林资源的作用十分广泛,为工业生产提供大量的木材和原材料、为人类提供食品、为动物提供饲料、净化空气、净化污水、防风固沙、调节气候、保持水土、保护农田、美化环境等等。然而,多年来由于人为或自然的原因,大大小小的森林火灾不计其数,烧毁的各类林木也不计其数,造成了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人员伤亡。在此,提醒大家遵守各地防火、禁火相关规定,千万不能心存侥幸,以免引发火灾。护林防火、人人有责!

 

作者:重庆坤源衡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尹莉文律师

202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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