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款还没到位就被强拆该如何维权

2023/04/24 16:52:35 查看133次 来源:北京昌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征地拆迁中,论哪个环节最重要,自然是签订补偿协议环节,可以说协议一旦签订,那么后续的征收工作便与被征收人没有任何的瓜葛,只要双方按时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即可。有的征收方比较着急,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签订补偿协议,但是补偿还没有打入被征收人账户,被征收人也没有得到真正的安置,便迫不及待地强制拆除了被征收房屋,导致被征收人无家可归。这种情况下该怎么维权?

面对这种情况就算被征收人已经签订了协议,也是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不过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确实遭到了侵害,否则立案都有可能立不上。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行复【2021】140号《关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与强制拆除房屋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等问题征求意见的复函》中就明确规定,依照原《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征收决定生效时被征收房屋发生物权变动。但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补偿安置在先、被征收人搬迁在后。

对房屋强制拆除行为提出起诉的,起诉人提供证据初步证明合法权益遭受不利影响,应当先认定其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依法予以立案。

立案之后,应当结合被征收人是否仍在房屋内居住生活、被征收人是否腾空交付房屋、房屋内是否存有物品等因素,实体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实际影响原告的实体利益、被诉行政行为作出时是否应考虑原告的合法权益等情况,对其与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作出综合认定。

上述这段话的意思,简单点来说就是,房屋征收基于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就算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被征收人仍未完全丧失对涉案房屋的占有、使用等物权权利。当房屋被违法拆除后,若被征收人对该行为不服,且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合法权益遭受到不利影响,那么法院应当就会依法予以立案。

等法院立案之后,那么就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来申请相应的赔偿。当然了,如果被征收人在签订完补偿协议之后,领取了相关的征收补偿并将房屋腾退等,那么再起诉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或是申请赔偿可能会非常非常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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