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公司决定不再续签,应支付经济补偿还是赔偿金?

2023/04/25 20:06:30 查看232次 来源:刘克星律师

第二次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公司决定不再续签,应支付经济补偿还是赔偿金?

刘克星律师 

说明:本律师关于本文案例及类案检索所用关键词:全文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文书字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

3、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王某为化名,下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甲公司(甲公司为化名,下同

【基本案情】

公司已与王某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2020年8月10日到期。

甲公司在双方第二次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主动向王某提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

甲公司一审起诉诉求

甲公司无需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5941.36元.......

一审法院判决】部分)

甲公司应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差额1865.88元……

【王某上诉请求】

撤销原判,改判甲公司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或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差额85941.36元.......

【二审争议焦点之一】

甲公司是否应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审法院裁判要旨】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王某主张甲公司2020年7月17日口头告知其解除劳动合同,未向其说明解除原因,系违法解除,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甲公司主张其并非解除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而是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并提交微信沟通记录予以证明。经查,甲公司已与王某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2020年8月10日到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甲公司在双方第二次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且王某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情况下,主动向王某提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应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根据仲裁查明且双方认可的工资标准、工作时间,结合甲公司已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金额、备用金金额等核算,甲公司应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85941.36元。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前,用人单位就提出合同期满不再续签,本质上是剥夺了劳动者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而不是支付经济补偿即可。

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遇到类似情形,在双方达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时,劳动者最好保留证据证实其在合同到期前提出或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因为法律规定的是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签订,不是达到条件用人单位必须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特别提示:劳动争议地域性较强,不同地区、不同法院针对同一类案件可能有不同的观点,且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法律及相关规定也有可能发生变化同时对于法律的理解,不同的人可能存在差异。故本文所述案例的裁判观点及解读,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个人的建议。)

有兴趣的还可以看下如下判决:

1、案号:(2019)粤0304民初54040号

2、案号:(2021)粤03民终14668号

3、案号:(2021)粤03民终34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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