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教课程可以退款吗?

2023/04/27 08:50:35 查看431次 来源:广东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私教课程可以退款吗?

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自身健康,办理健身卡

的人也越来越多,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情况也屡有发生。

近日,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法院审结一起因“健身卡”引发的消费者维权

案件,判决被告淮南某健身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健身公司)返还原告钱某健身卡

内剩余钱款14000元。

【基本案情】

钱某为锻炼身体与健身公司签订健身协议,购买“健身卡”私人教练服务。

协议约定由健身公司安排专业的私人教练实行一对一的课程服务,并为会员安排

合理的训练计划,达到会员的训练目标。同时,协议载明:“所有私教课程须在

协议期所规定的有效期内执行完毕,没有在有效期内完成的课程按作废处理;以

上课程不得转让、不得更改;私教课程一经售出概不退款,也不可转为其他用途

的费用;购买的私人教练课程均须在会员卡有效期内完成,会员卡到期则所剩课

程将自动取消。”协议签订后,钱某通过支付宝支付30000元的办卡费用,健身

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

然而,钱某在健身过程中发现健身公司多次以缺少私教为由中止服务,导致

钱某无法正常上私教课程,双方因此产生争议。经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并

达成调解协议后,健身公司依旧未能改善上述情况。钱某要求终止双方协议,并

要求健身公司退还健身卡内剩余钱款;健身公司则以协议约定“私教课程一经售

出概不退款,也不可转为其他用途的费用”及健身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其不清

楚前任经营者的账目为由拒绝退还。双方因此产生纠纷,钱某遂将健身公司诉至

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健身公司制定的“不得退还、转让”等协议条款,明显加

重了消费者的义务,免除了健身公司的责任,应属无效。健身公司缺少私教未能

按约定提供服务,钱某有权要求健身公司退还尚未消费的预付款。法院遂依法作

出判决,判令健身公司返还钱某健身卡内剩余钱款。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合同”无处不在。办理健身卡时签订的“健身协议”也是合

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所以,在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注意相关合同

条款,一旦签订,合同载明的内容原则上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的条款。格式条款本是为了方便签订合同,提高效率。这里提醒消费者注意:提

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

利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我们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该类“格式条款”,例如本案

约定中的“私教课程一经售出概不退款”。

《民法典》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

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被告健身公司仅以法

定代表人变更为由拒绝履行变更之前的义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

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

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

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

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

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三十二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声明:本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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