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遗嘱相印证,应依遗嘱分割财产

2023/04/28 14:39:41 查看120次 来源:杨志峥律师

        倪某兰与陈某人婚后生育陈某嵘、陈某莉。2019年5月12日,倪某兰自书《遗嘱》,遗嘱执行人为陈某人、陈某莉,内容为:本人现有与配偶陈某人共有房产及债务如下:一、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江海中路华康大厦XXX室商品房一套( 以下简称房产一);二、江苏省启东市惠萍镇兴惠街XXX号宅基地楼房一处(以下简称房产二)。经与配偶陈某人商议决定对两人共有财产分配如下:本人所持有房产一的50%所有权、房产二的50%所有权均由女儿陈某莉一人继承,与他人无关。本人在此声明此遗嘱为本人真实意愿,自愿立定,无任何人胁迫、威逼、利诱且本人意识清醒,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遗嘱由本人手写,一式一份。由女儿陈某莉保管、执行。立遗嘱人倪某兰,日期2019年5月12日下午;地点:启东市汇龙镇华康大厦XXX室。倪某兰在该《遗嘱》其姓名、修改处捺印,陈某人、陈某莉在执行人栏内签名捺印。之后,倪某兰又分别立有两份遗嘱,分别就两处房产的继承进行了处置,与2019年5月12日的遗嘱内容并无冲突。陈某莉起诉至法院要求案涉两套房屋的50%由其继承。

       案涉两套房产的取得发生于倪某兰和陈某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产后再继承,其中二分之一归陈某人所有,另一半作为倪某兰的遗产。倪某兰生前的自书遗嘱及公证遗嘱均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条件,应为有效遗嘱,遗嘱中均表明倪某兰个人财产由原告陈某莉继承,故原告陈某莉诉请确认案涉两套房屋的50%由其继承,合理合法。

       遗嘱的效力、遗产的确定是审理继承案件的重点、困难所在。如遗嘱人立有的遗嘱既能反映遗嘱人的行为能力,又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又能确定具体的遗产,就便于遗产的高效继承。实践中,也有遗嘱人会订立多份遗嘱,如多份遗嘱的内容并无矛盾,则能相互印证遗嘱的真实性。本案倪某兰所立的遗嘱内容清晰明确符合法律形式,且多份遗嘱相印证,便于继承纠纷的处理。需要提醒的是,民法典实施后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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