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售商品车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贬值损失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2023/05/06 15:56:54 查看368次 来源:刘永峰律师

    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评估报告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待售商品车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贬值损失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一起看看近日道善所律师代理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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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22日,曾某驾驶赣 BX小车在江西省瑞金市某路段时,因驾车操作不当,碰撞罗某停放在停车场的商品车1、商品车2及护栏围墙,造成三车受损及护栏围墙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罗某无责任、曾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商品车1的车辆维修费贬值价值经某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分别评定为30246元及12562.50元;商品车2的车辆维修费贬值价值经某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分别评定为4818元及12315.20元。经查,商品车1及商品车2车主系赣州某公司;吴某系赣 BX小车车主,吴某与曾某系夫妻关系,该车在某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某财险赣州公司投保了N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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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意见

1、保险公司抗辩意见

某财险赣州公司抗辩认为赣州某公司主张的贬值损失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按最高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相关规定,这里面并没有包括贬值损失,只有替代性交通工具性及车辆的重置费用,不包括车辆的贬值损失;依据保险合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之约定,该损失也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

2一审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赣州某公司的损失系由侵权行为所致,并非价格因素造成,因此该保险公司的抗辩主张与本案事实不符,一审法院对该保险公司的抗辩主张不予采信。且尚未出售的汽车进入市场流通环节为商品车,商品价值是此类汽车的核心价值所在,车辆受损导致商品价值贬低,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3保险公司上诉理由

1一审判决以某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评估报告书作为确定贬值损失的依据明显错误,两份报告关于车辆市场价值的确定与事实不符且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2一审判决某财险赣州公司承担两车辆的贬值损失缺乏法律依据,且与上诉人的保险合同约定不符。

4、二审法院审理

1关于案涉车辆贬损价值的评估报告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的问题。

二审法院认为,经赣州某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审查后依法委托评估,其中对于车辆贬损价值的评估,系评估人员现场对两辆案涉车辆进行了勘验检查,再以事故发生前后市场价格之差作为案涉车辆贬值的依据。据此,该委托评估的评估检材与评估方法适当,评估机构及人员均有相应资质,亦不违反相关回避规定,案涉评估报告合法有效,一审法院予以采纳并无不当。某财险赣州公司虽主张案涉车辆贬损的价值评估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评估报告存在程序瑕疵或实体错误,二审法院对某和财险赣州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采纳。

2关于案涉车辆受损导致的商品价值贬损是否属于本案保险理赔范围内的问题。

案涉车辆系停放在停车场内尚未出售的商品汽车,并非已投入正常使用中的机动车辆,案涉车辆因本案交通事故受损必然导致商品价值贬低,由此产生的损失属应予赔偿的合理损失,一审法院认定由某财险赣州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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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后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包括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由此可见,司法解释对于车辆损失的赔偿不包括机动车贬值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是“目前,我们对该项损失(指贬值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因此,现行规定对贬值损失的赔偿采取的是原则不赔,极特殊情况考虑赔偿。本案中,待售商品车发生事故,经过修复后虽然能出售,但必然要低于正常销售价格,对于新车这一特殊情形,可考虑赔偿其贬值损失。除此之外,我们认为价值较高的新车、车辆主要部件严重受损、跑车等极特殊情形也应考虑赔偿贬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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