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立佳|行政复议中可以调解吗

2023/05/15 21:30:36 查看233次 来源:朱立佳律师

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从源头化解行政争议,是新时期法治政府建设的新要求。那我们以河北省为例,来看一下行政复议调解机制。

一、行政复议调解的概念

《河北省行政复议调解和解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调解,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组织有关当事人就行政争议进行协商、化解行政争议的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组织调解的是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也就是说,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主动组织调解。但行政复议实务中很少见到调解的情况,一是因为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调解观念不强,二是行政复议调解机制有待健全。

二、行政复议调解的范围

(一)涉及行政赔偿的;

(二)涉及行政补偿的;

(三)涉及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

三、行政复议调解程序如何启动

《河北省行政复议调解和解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对依法可进行调解的行政争议,可以告知申请人有申请调解的权利。申请人提出调解申请,既可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形式提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制作笔录,由申请人签名确认。

所以,启动调解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行政复议机关主动组织调解,二是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调解申请。在这里建议,申请人书写《行政复议调解申请书》时需特别注明申请调解的理由以及案件属于调解范围的依据。

行政复议调解机制,对申请人来说是有利的,因为多了一个救济的渠道,并且调解遵循自愿原则,对申请人来说也没有不利影响。

四、行政复议调解可以起到延缓审限的作用

《河北省行政复议调解和解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立案前的调解,原则上不超过30天,调解所用时间不计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和行政复议机关立案审查的期限;第十四条规定,行政复议立案后,当事人同意调解的,行政复议机构应组织调解,调解期间中止行政复议案件审查。

也就是说,调解可以在行政复议立案前进行,调解所用时间无需计入审限;调解也可以在行政复议立案后进行,调解期间行政复议中止。对于复议案件众多的行政复议机关来说,也可以腾出时间认真研究行政复议案件,提升审案质量。

五、行政复议调解成功后案件如何处理

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如果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制作行政调解书的,由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如果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当事人申请终止调解的,行政复议机关应终止调解,恢复案件审理。在恢复案件审理时,需要做到及时,否认会被认为是故意拖延审限。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调解机制有利于化解行政争议,实现案结事了。但站在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的角度,是否进行调解以及如何调解,就需要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

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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