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9 12:08:01 查看646次 来源:崔青亮律师
交通事故中,被侵权人应该向谁主张权利,赔偿顺序怎样分配,《民法典》第1213条提供了清晰指引。
第1213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机动车所有人对于自己的机动车,每年都必须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还可投保相应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被侵权人同时请求保险人和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时,承担保险责任和侵权责任的顺序是:
1、机动车强制保险优先。机动车强制保险人承担第一顺位赔偿责任,由其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强制保险赔偿不足部分,商业保险优先。机动车商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为第二顺位赔偿责任,对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范围赔偿不足的部分,商业保险人按照商业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
3、商业保险赔偿仍然不足的部分,或者根本没有投保商业保险的,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商业保险不能理赔的部分,就由应当承担责任的机动车一方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按照相关的责任形式及规则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在某起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既投保了交强险,又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被侵权人一方在起诉时,可以将直接侵权人和承担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保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对于被侵权人合法的损失,赔偿顺序如下:
1、被侵权人的损失数额低于或者等于交强险分项限额的,则被侵权人的损失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全额承担;
2、如果被侵权人的损失,交强险不能全额赔偿的,如果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那么,由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在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承担责任比例,向被侵权人赔偿;
3、如果没有投保商业第三者险,或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不足以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的,该部分损失应由侵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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