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的返还规定是怎样的?

2023/05/29 18:16:46 查看157次 来源:吴中律师

当夫妻感情关系破裂时,彩礼的分配问题就成为了司法实务中的一大争议点。目前我国的彩礼返还问题呈现出许多不同的新变化,比如一些地区出现的“天价彩礼”习俗、“骗婚闪离”、接受彩礼但未领证等现象。彩礼纠纷处置不当不仅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可能对社会舆论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必须谨慎处理。

一、什么是彩礼?    

彩礼给付既不同于借婚姻索取财物这种违法行为,也不同于双方完全自愿的婚前财产赠与,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进行的给付,在订婚前后依照当地习俗由一方当事人给予另一方的金钱或财物。

《民法典》将彩礼通常解释为“财物”,在社会生活中“财物”的范畴较广,种类多样,通常表现为现金、不动产、车辆、大型家用电器、金饰等贵重物品。但是,假如男女双方并未基于结婚目的、也并非迫于社会习俗和压力,而仅仅是在恋爱期间完全自愿给予对方的礼物,不能列入彩礼范围内。                   

 二、彩礼的给付规定

 针对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彩礼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司法解释中的第一项虽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如果双方确实已经共同生活,只是最终没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给付彩礼一方并不能单独依据此条来主张返还全部彩礼。

 比如周某为了与刘某结婚,向刘某的父亲支付了20万元彩礼,双方虽然没有登记结婚,但是根据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之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四年并育有一女。之后两人因感情破裂离婚,那么这种情况下,周某无权要求刘某及其父亲返还全部的20万元彩礼,而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来确定彩礼是否应当返还以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