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31 16:52:35 查看1188次 来源:孔民律师
【案情介绍】
张某1与赵某于2014年登记结婚,2015年育有一女萌萌。2019年张某1向法院提出离婚,经法院调解后撤诉。两个月后,张某1因患双向感情障碍被法院宣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2019年至今,双方分居三年多,夫妻感情并未得到改善。
萌萌在出生后一直由张某1及家人扶养,张某1父母、姐姐出具承诺书,说明家庭成员有较高收入,可以让萌萌健康快乐的成长。
张某1父亲张某2为张某1监护人,现代理张某1起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张某1与赵某离婚;2.婚生女萌萌由张某1扶养,赵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千元。
赵某辩称,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婚生女萌萌由张某1扶养,因为张某1不具备扶养能力。
【争议焦点】
1.张某2作为张某1的监护人能否代理张某1起诉离婚?
2.如果离婚后,婚生女萌萌是否可以由张某1及家人扶养?
【法院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34条第1款:“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本案中,张某2作为张某1监护人代理张某1起诉离婚,具有法律依据。
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张某1与赵某感情已经破裂,赵某同意离婚,法院不持异议。关于婚生女萌萌的抚养问题,从有利于萌萌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虽然张某1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萌萌出生后一直由张某1及其家人抚养,且张某1的家人承诺继续为萌萌的成长提供健康有利的环境,同时改变生活环境对萌萌明显不利,故对于张某1要求萌萌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参照当地生活水平和双方的抚养能力,酌定赵某每月给付张某1子女抚养费1000元。
【法院判决】
一、原告张某1与被告赵某离婚;
二、婚生女萌萌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赵某于每月十日前给付原告张某1子女抚养费1000元,至萌萌满十八周岁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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