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猥亵他人怎么处罚?

2023/06/01 16:41:54 查看452次 来源:马政鹏律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原处长陈东在杭州地铁2号线地铁列车上,以手触碰、生殖器贴蹭李某某臀部的方式对李某某实施猥亵。


事发后,厅党组十分重视,很快就对其对作出了停职检查的决定,并依法依规对陈东作出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随后也免去其处长职务,调离了公务员队伍。


驻厅纪检组也对其进行立案,陈东的行为已经构成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且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属严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陈东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


【案情分析】


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违背他人意愿,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


在刑法层面上,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令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方式实施猥亵的,构成强制猥亵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一般可以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没有达到刑事处罚程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情节恶劣的,处5-10日拘留。具有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15日拘留。


本案中,陈某在地铁上的猥亵他人的行为并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但作为公职人员在公共场所做出这样违反法律的行为,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理应受到更加严重的处罚。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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