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如何做财产保全?

2023/06/02 19:01:02 查看164次 来源:吴中律师

在离婚案件中,财产如何分配总是会成为争议焦点,明明曾经是恩爱有加的夫妻,却在离婚时为了自己能获得更多财产而针锋相对,对簿公堂,闹得不甚愉快。因此,如何做好财产保全、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成为了离婚案件中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一、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或者为了及时、有效地避免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所采取的限制有关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即由法院采取措施预先控制被告的财产,防止其在诉讼期间将有争议的财产转移、隐匿、损毁等,避免影响诉讼结果和财产的执行。

二、财产保全的措施

1、查封:查封是指人民法院清点财产、粘贴封条、就地封存,防止他人处理和移动,主要适用于不动产。

2、扣押: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对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物就地扣留或异地扣留保存,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动用和处分,主要适用于动产。

3、冻结: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转移其存款。

4、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这是一种弹性规定,即除上述几项措施以外的其他合法方法,如扣押特殊动产(如机动车、船舶)的有关财产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产权转移手续,将季节性产品、鲜活、易腐烂产品等进行变卖并保存期变卖价款等方式。

三、如何做好财产保全

1、尽早提出申请

财产保全仅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应当尽早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或缴纳保证金,保证财产保全措施能够尽早实施,尽可能地避免被诉方在财产保全之前进行财产转移。

2、收集相关证据

在财产保全申请中,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这些证据可以是银行流水账单、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票、房产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对于银行存款、股票基金等款项,则可以在起诉的同时申请法院调查或律师出具调查令调查,这些材料可以为法院判断被申请方是否存在财产转移等行为提供帮助。只有在诉讼争议的财产存在毁损灭失等危险,或者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可能隐匿、转移、出卖其财产时,人民法院才可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四、转移财产的一般情形

转移财产的情形一般有:转移已有存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不存进夫妻名下的存折、转移一般物品、私自出售房屋、低价出售夫妻共同财产、制作虚假的欠条、利用关联企业恶意负债等。

在离婚案件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应该充分了解财产保全的相关知识或者主动联系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尽早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因保全不及时而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财产保全裁定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整体价值明显高于保全裁定载明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该不动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的除外。对银行账户内资金采取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具体的冻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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