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解析一起签署房屋合同后卖方不愿意过户,买方起诉履行案例

2023/06/07 16:52:13 查看148次 来源: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

宋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履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三方合同》义务,协助原告办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不动产登记变更手续;2、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3年10月25日,原告父亲宋某鹏与被告签订《三方定金收付书》,原告支付给被告购房定金人民币1万元用于购买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号房屋。

2013年11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关于上述房屋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三方合同》和《补充协议》,现该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地址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号,被告将上述房屋以15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向被告支付了首笔购房款人民币99万元,于2013年11月17日支付尾款人民币56万元。

双方约定,被告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5日内通知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现被告已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却迟迟不履行房屋过户义务,已经给原告造成了诸多损失,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按照合同履行相应义务,协助原告办理诉争房屋不动产登记变更手续,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赵书祥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的房产家里姐妹间有房产纠纷,住房紧张,我现在不卖了,想要和原告解除合同,在合理承受范围内可以赔偿他的损失。

 

法院查明

关于办理房产证的问题,被告称2021年12月房产证下来以后通知了中介,原告亦称通过中介知道了可以办理房产证一事,因为双方的物业费争议,所以才不同意卖房了。此外,双方均认可房屋下来以后由原告居住使用,产权人为被告单独所有。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被告还出具了家庭声明一份,声明愿意出售上述房产,并有家庭成员签字确认;双方对违约金的约定情况为:被告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5日内应通知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逾期30日内每逾期1日支付房款总价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裁判结果

赵书祥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宋某杰办理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号房屋的不动产登记变更手续;

二、驳回宋某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原、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三方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等,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款,被告将涉案房屋交付原告居住使用,双方已经各自履行了合同的实质权利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履行合同仅剩房本过户一项,现房本已经下发,被告亦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协助过户义务,鉴于双方均认可被告履行了通知义务,法院考虑到此争议尚未解决的情况下,被告迟延履行过户义务事出有因,故对于原告要求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主张的内部家庭争议并解除合同的辩论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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