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09 16:22:22 查看10507次 来源:陈旭玲律师
问:律师您好,上周末我带4岁的儿子到公园的游乐场内玩耍,孩子在玩蹦床时不小心摔伤致右手手臂骨折。请问,孩子受伤的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律师释法】:
您好,游乐场作为专门为未成年儿童提供服务的娱乐场所,其经营者依法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以为不仅包括对“物”的安全保障义务,即对其所能控制的场所的建筑物、配套设施、设备等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亦包括对“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即应配备适当的人员为参与社会活动的他人,提供预防外界及第三人侵害的保障。游乐场未能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受伤的孩子仅4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在孩子进入游乐场所玩耍时疏于看管,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也应对孩子受伤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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