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强迫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2023/06/14 09:41:48 查看223次 来源:沈辉律师

  【基本案情】赵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妻子王某于2021年4月22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4月30日13时许,赵某酒后到妻子母亲家向王某索要户口本,并趁机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未遂。考虑到两个年幼的儿女,王某向法院提交了谅解书,对赵某表示谅解。后赵某被法院以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法律问题。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主要理由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强奸。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间有特定的人身权利、义务关系,夫妻之间有履行夫妻生活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王某是合法夫妻,王某起诉离婚后,法院并未进入庭审程序,未判决离婚,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若认为构成犯罪,还可能破坏公序良俗,使个别女性滥用法律条款,致丈夫合法权利损害的情况发生。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行为构成强奸罪。理由是:从婚后夫妻间居住状况、夫妻感情等情况看,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破裂,即使双方婚姻关系存续,也仅是有名无实,不能仅凭一纸结婚证书,丈夫就可随意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本案中,被告人赵某在被害人王某已起诉离婚的情况下,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之规定,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强奸罪。

   【法院观点】在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已经分居,不再承诺履行夫妻间同居的义务,双方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的情况下(不要求已经进入离婚诉讼程序),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已经不是基于爱情基础上的性要求,而是带有报复、发泄的动机,这种性行为脱离了婚姻的本来面目,具有了“强行”行为的客观特征,应当认定其是违背女方意愿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性权利,刑法规定强奸罪旨在保护妇女的性权利不受侵犯,结婚并不能剥夺女性的性自然权利!婚内强行发生性关系符合强奸罪的主观和客观特征,构成强奸罪。

   若一方如果一直拒绝同房,也是违背了夫妻双方互负的忠实义务。互相忠实既包括不能出轨,也包括尽合理的性生活义务。另一方可以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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