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04 11:19:42 查看1143次 来源:林晓明律师
基本案情
秦某于2019年6月入职山东某艺术教育咨询公司,从事舞蹈老师岗位。由于该公司拖欠工资,于2022年3月向济南市天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到庭。案经调解,济南市天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8月4日作出仲裁调解书,由第三人宋某当庭支付1万元,余款分期于每月15日前支付4500元,至2023年3月15日前付清,共计41290元。如宋某有任一期到期未足额支付,山东某艺术教育咨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宋某未主动履行,秦某于2023年2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审理
法官提醒
张某是纠纷、债务发生时的唯一股东,也是法定代表人,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要求其到庭报告财产的传票后,无视法律法规,于第二天变更法定代表人,更是0元转让全部股份,明显有规避执行、逃避债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八)项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上述规定,如被执行人情节严重,可依法对其进行罚款或拘留,甚至还可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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