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发生两次碰撞怎么赔?

2018/12/14 15:30:31 查看1195次 来源:俞剑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17年7月9日1时28分,胡某在驾驶货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侧翻,造成车辆受损、胡某受伤。交警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1时30分,柴某驾驶货车与发生交通事故横于道路中间的胡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胡某、柴某受伤。交警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柴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后胡某被送至医院救治,胡某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了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俞剑律师代理此案。胡某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定为九级伤残。经查明柴某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

  二、法院判决

  1、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支付胡某医药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1万元;

  2、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支付柴某垫付医疗费10000元;

  3、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支付胡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共计96099元;

  4、柴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胡某鉴定费1000元;

  5、驳回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办案心得

  本案关键点在于责任如何划分的问题:本案所涉损害结果系在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两起交通事故造成,难以准确区分两次事故各造成的损害结果。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记载,在胡某驾车车翻后,约两分钟发生了第二次事故。在胡某发生事故时,柴某距事故地点应当有较长一段距离。在这约两分钟的时间并有较长一段距离的条件下,被告柴有彬应当有足够时间发现道路异常并采取制动措施,然而柴某在两分钟左右的时间内未及时发现并避让已横于道路中间的车辆而发生碰撞,导致更严重的损害后果。柴某的过失对整个事故的损害后果具有较大的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综合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胡某受伤情况、当事人陈述和生活常识,法院最终判定胡某承担整个事件的30%责任,柴某承担7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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