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某某旅游合同纠纷

2018/12/14 15:31:36 查看1376次 来源:俞剑律师

  一、案情介绍

  施某某于2017年7月与四川某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时间为2017年10月4日至同月15日,费用为3580元。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不顾其60岁高龄,安排其在游轮上铺住宿。10月12日凌晨,施某某准备起床上卫生间时,由于游轮颠簸,从上铺跌落。次日施某某被送至医院,经检查确认为右股骨颈骨折、右侧骶骨骨折。

  施某某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了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周素华律师代理此案。施某某的伤情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右股骨折全髋关节置换术后属九级伤残”。

  二、法院判决

  1.四川某旅行社向施某某支付赔偿款133585元;

  2.退还旅游费用900元。

  三、办案要点

  1.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根据《旅游法》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第八十一条: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理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四川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九条:旅游景区景点应当设置区域界限标志、服务设施标志和游览导向标志。对具有危险性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旅游经营者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取充分有效的方式告知各种安全事项,针对具体旅游项目和合同相对人的情况,以及可能的安全隐患,作出充分的告知和警告。

  在本案中,旅行社在上船时没有尽到提醒义务,在船上也没有任何的警示标志,对老年人的身份没有安排提供便利,在发生事故后,导游也是在极长的时间才到达,且所携带的并非医生而是同船的具有医疗知识的游客旅行社也认可要医生诊治需要额外缴纳费用。终上所述,法院认定旅行社承担65%的责任。

  2.关于归还剩余旅游费用问题。

  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期间为12天,因旅行社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施某某受伤,未完成余下行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合考虑费用总额,参与旅游日期及责任比例,法院确定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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