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律师——夫妻共同遗嘱由一方书写,是否会影响其效力

2023/07/25 18:30:57 查看220次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文宋某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告张某文依遗赠取得北京市宣武区A号所有权的25%份额;2.本案诉讼费由各当事人依法承担。

事实与理由:张某辉宋某君1955年1月31日结婚,婚后育有子女三人:张某奇张某兰张某霖张某辉宋某君2018年5月1日订立《遗赠书》,将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北京市宣武区A号房屋留给张某霖张某文继承,该遗赠书一直由宋某君保管。张某辉2020年10月8日去世,关于张某辉的财产处置已经生效。

2022年2月27日,宋某君在见证人陈某、赵某的见证下,首次将她与张某辉的遗赠书告知张某文,并在两位见证人见证下重新订立了遗赠书,将属于她的财产进行了重新分配。宋某君于当日将两份遗赠书交于张某文保管。张某文得知两份遗赠书内容后于2022年3月10日通过邮政快递将《接受遗赠声明书》快递给张某霖张某奇,并于3月14日将接受遗赠的事宜通过微信告知了张某兰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奇辩称,尊重法院判决,没有其他意见。

被告张某兰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要求依法继承被继承人张某辉12.5%的房屋份额理由:第一,遗赠应属无效,从遗赠的书写日期来看,被继承人张某辉已达89岁高龄,且被继承人张某辉退休后的所有事务、对外签署材料均由原告宋某君代为处理及书写签收。被告无法确认是张某辉的真实意思表示。从遗赠内容来看并非被继承人张某辉本人亲笔书写,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签名处也并非本人签署,且签名处没有标注签名日期,也无见证人的署名,不符合代书遗嘱或者是共同遗嘱的形式。共同遗嘱也并非继承法明确规定的遗嘱形式。被继承人张某辉所占的份额,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第二,原告张某文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表示接受遗赠。原告张某文一直与张某辉宋某君共同居住,张某辉2020年10月8日去世,张某文获知遗赠的时间早于该时间,已经超过法定期限。

 

法院查明

原告宋某君与被继承人张某辉1929年出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子女三人:张某奇,张某兰张某霖张某辉2020年10月8日死亡。

北京市宣武区A号房屋所登记的产权人为张某辉,该房屋系张某辉宋某君的夫妻共同财产。

张某辉宋某君2018年5月1日立有共同遗嘱一份,内容为“遗赠立遗赠人姓名张某辉,立设人姓名宋某君。一、现有西城区A住宅。二、以上房产是拆回迁房,该房是次子张某霖出钱买的,同时张某霖和孙子张某文是该房常住人口,我们老俩口失去自力能力,由次子张某霖和孙子张某文照料,因此我们老俩口决定把A号房屋赠送次子和张某文张某霖张某文二人,本遗赠1份由遗赠人保存。立遗赠人张某辉宋某君2018.5.1”。2022年3月10日,张某文张某霖张某奇邮寄了接受遗赠声明书,表示接受遗赠;并向张某兰发送了微信表示接受遗赠。

在庭审中,宋某君本人陈述:“2018年5月张某辉写了遗嘱。我怕家里起矛盾,所以一直没有把遗嘱拿出来。2022年xx号我又写了一份遗嘱,有两个见证人,有录音录像。把我自己写的和老头写的一块见证,张某文接受了。我又重新写了一份。张某文给他姑姑、大爷、爸爸都发了微信,表示接受遗赠”。

 

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张某辉名下位于北京市宣武区A号房屋宋某君张某文张某霖共同继承所有,其中宋某君占涉案房屋的二分之一,张某文张某霖各占涉案房屋的四分之一;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订立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应为有效。当事人仅以遗嘱内容为一方书写,不符合代书遗嘱相关形式要件为由请求认定遗嘱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先死亡的,在世一方有权撤销、变更遗嘱中涉及其财产部分的内容;但该共同遗嘱中存在不可分割的共同意思表示,上述撤销、变更遗嘱行为违背该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张某辉宋某君2018年订立了共同遗嘱,宋某君陈述该遗嘱为张某辉本人所写;张某兰虽不认可遗嘱为张某辉所写,但认为缺乏比对样本无法进行鉴定,且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故法院对遗嘱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该份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合法有效。涉案房屋为张某辉宋某君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二分之一份额为张某辉的个人遗产,对于张某辉所占房产份额部分,应按照其遗嘱予以继承。

此外,遗嘱写明该遗嘱由遗赠人保存,宋某君自述遗嘱一直由其保存,直到2022年2月其重新订立遗嘱时才将该遗嘱告诉张某文张某文2022年3月表示接受遗赠,未超过法定的时间。张某兰主张,张某文应当早知道遗嘱内容,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该项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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