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曾和解仅赔付医疗费外4000元委托懋华后获赔近18万元

2023/08/09 16:45:11 查看125次 来源:王小华律师

执行律师:

李鑫律师、张亚曼

案情简介

      20211121340分,在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永定门桥,江女士骑车牌为北京xxxxxx的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刘先生驾驶车牌号为京xxxxxx的小型轿车由西向东右转弯,刘先生驾驶车辆与江女士的车辆右侧接触,造成两车损坏,江女士受伤。经认定,刘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江女士为无责。

  事故后当事人与保险公司曾沟通和解,保险公司不认可构成伤残,仅赔付当事人医疗费外四千元损失,且司机拒绝承担超出保险范围医疗费,怠于履行赔偿责任。当事人与保险公司及司机无法达成和解,且被告司机态度恶劣,没有赔偿意愿,因此当事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寻求公正说法,委托我所具状起诉,并在诉讼中积极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判决结案赔偿款共计179137.28元。

律师寄语

律师建议您:

1、想要维权,最有效的途径就是要及时咨询、委托,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本案中对方态度恶劣根本不满足和解的条件,为了避免损害,就应该及时寻找律师指导和帮助。

2、律师越早介入对当事人越有利。律师依据专业的法律知识,不仅可以帮助当事人处理棘手的难题,更重要的是依据法律综合分析案件,制定案件办理方案。

如本案中人身损害赔偿,为确定受损伤程度,受损害一方须经过具备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损伤程度进行鉴定,从而确定伤残等级。由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是这类诉讼中的重要证据,其重要性表现在不同的伤残级别所对应的赔偿数额不同,只有确定了伤残级别才能明确赔偿数额。人民法院正是依据鉴定书来判断原告所主张的赔偿数额应否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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