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摔掉门牙、食堂吃饭被鱼刺卡伤……这些都可认定为“工伤”!

2023/08/18 17:08:03 查看96次 来源:程煜律师

导读
      参加员工旅游摔伤、打比赛为单位争光扭伤;出个差摔断两颗门牙、食堂吃个工作餐被鱼刺卡伤、上个厕所摔断腿;迟到早退偏偏遇上车祸、下班买个菜却被撞身亡……这些伤害,貌似很“奇葩”,有的明显不是在工作中发生的,有的甚至是劳动者违规在先、受伤在后,能算工伤吗?

      工伤、非工伤,一字之差,其间不仅仅差着钱,还有诸多待遇和伤后的生活保障。事实上,不少貌似“奇葩”的伤害,都属于工伤,都可以通过工伤待遇弥补劳动者的健康、经济损失,切不可因为觉得这些伤害“奇葩”,就不主张自己的权利!

类型1:参加单位指派活动受伤

打比赛扭伤膝盖 为单位争光要认工伤
小孙是广州一家医院的行政人员,2013年底他代表单位参加羽毛球赛。比赛中,小孙转身接球时扭到了腿,当场便站不起来了。
刚开始小孙以为自己的腿只是一个小扭伤,但做了核磁共振才发现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半月板也有损伤,不仅接受了微创手术,还使用了异体韧带,花费达5万多元。接着他转入了广东省工伤康复医院做康复,直到5个多月后,才基本康复。
单位认为小孙是在为单位争光的比赛中受伤的,主动为他申请了工伤并获得当地人社局的认定,小孙的手术费和之后每个月上万元的康复费用,全部都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单位买单。

参加员工旅游摔伤 不涉工作也属工伤

小时是珠海一家公司生产部的操作员。2013年5月6日参加公司组织到深圳的员工旅游。游玩中,小时为了拍张“腾空照”,悬空跳起,但因脚没站稳摔倒在地。

小时的伤情被诊断为左膝半月板损伤、左膝关节多发韧带损伤。为此,小时所在公司向当地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该局认为,公司组织员工旅游,虽然规定员工参加旅游活动均视为正常出勤,但旅游并不涉及工作。因此,小时的受伤不属于工伤。
单位不服,由此与当地人社局发生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小时参加的旅游是由公司组织并承担经费的企业文化活动,公司也把这次旅游视为正常出勤,并计算工资,这说明公司组织旅游与工作有本质联系,是职工工作的延续。
为此,一二审法院都判决当地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目前,当地人社局已作出小时受伤属于工伤的认定。
提示:
工伤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执行任务而受到的意外伤害。而生产劳动过程应包括工作过程以及进行与工作相关事务的活动过程。用人单位组织职工进行羽毛球比赛、旅游等,都属于与工作相关的活动。单位组织集体活动,目的是为了提高员工身体素质和员工之间的凝聚力,最终是为了企业的发展。因此,在此类活动中受伤,应当属于工伤。
类型2:出差期间受伤 、 死亡

出差摔断两颗门牙 因工外出受伤属工伤
小程是安徽一家设备公司员工,2012年8月被单位派往深圳出差。8月17日下午,小程将公司的活干完后,去火车站买返程票。不想,在他去车站的路上,由于路面较滑,一不小心摔了个跟斗,磕断了两颗门牙。因牙龈疼痛难忍,遂去医院治疗。经医生检查,小程前牙冠折,根尖周炎。
回到单位,小程把自己受伤的事告诉了有关领导并向有关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并获认定。
由于其所在单位不服这一认定,诉至法院。当地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不认为职工受伤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在工伤认定期间以及法院审理期间,小程所在公司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小程因工外出期间受伤存在“酗酒、吸毒、故意犯罪”等情形,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小程受伤不是工伤,因此,判决维持了当地社保局对小程的工伤认定。
出差期间睡觉死亡 法院判决“视作工伤”
李坤(化名)本是广西南宁一家企业的技术人员。
2013年10月22日,李坤被单位安排去江西一家企业帮忙安装设备,因设备型号不符,李坤便和另外两位同事在当地等待单位发送设备。
10月29日凌晨5点多,睡在旅社床上的李坤突发疾病,被紧急送医抢救。于10月30日下午4点多,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后,李坤的妻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对其死亡认定工伤,并获认定。但李坤所在单位不服并诉至法院。
当地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坤为履行工作职责,受单位指派离家外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在这一特定时间段和空间场所内,只要不从事与外派工作无关的行为,无论是工作时间还是合理的休息期间,均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无论是在被派往的企业厂区内,还是在当地旅社等待单位发货,均属于因工作所需涉及的工作区域;且李坤死亡不存在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所以,他在外派期间发病死亡,属于因工作原因突发疾病的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当视为工伤的情形,为此,法院判决维持了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提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工外出期间所面临的风险一般比正常上班时大,受到事故伤害的可能性也更大,职工理应受到法律更大程度的保护。一般来说,职工因工外出的整个期间都可视为工作时间,因此不论是买返程票过程中摔断牙还是在旅社休息中猝死,最后都被认定为了工伤。
类型3:违规在先受伤在后

给孩子送作业“迟到” 途中遇车祸被认工伤
谭女士是山东烟台一家服装企业的职工,2013年2月12日早晨,因给忘带作业的孩子送作业本,谭女士上班迟到了。
在公司大门口处,谭女士被一辆摩托车撞伤,左手臂骨折,事后交警部门认定,谭女士及对方负同等责任。为了疗伤,谭女士花去医疗费用近1万元。她找到单位希望能为自己认定工伤,但企业负责人说,她是迟到遇车祸,该自己负责,不仅不能认工伤,还扣发了她3个月的工资、取消了她的年终奖。
但当地人社部门认为,谭女士的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因为《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对上班时间进行限制,谭女士迟到虽然违反了劳动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但与是否认定工伤没有必然关系。
此后,该企业最终同意为谭女士申请工伤认定、发放养伤期间的工资并报销了她的治疗费用。
“早退”下班买菜 “无辜”被撞属工伤
2013年3月22日,在广西百色一家公司当保安的小黄在骑摩托车下班回家的途中,与一货车相撞受伤。当地交管部门认定小黄不承担事故责任。此后,小黄获得当地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
但小黄所在公司发现,他出交通事故时正处于上班时间,属违反纪律、擅自早退离岗。因此不认可小黄的伤害属于“工伤”,为此将当地人社部门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但法院认为“早退”并不影响工伤的认定,最终判决驳回了小黄所在公司的诉求。

工友发生口角互殴 受伤者被认定工伤
小江和小彭是同一家家具公司车间的木工和排钻技工。2013年11月13日下午4点,小江来到排钻车间责问小彭,为何有两张厚板至今没有钻好给他。小彭回答说,几天前就已经做好给修色车间了,小江应该去修色车间找。不想,两人因此事争执不下,逐渐发展成大打出手。最终以小江5根肋骨骨折、腹部软组织挫伤而收场。两人同时被公司开除。
2014年11月6日,小江向单位所在地的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并获认定。
对此结果,该家具公司不服,认为两人的打架行为违反了公司制度,小江的行为也不符合履行工作职责的性质。为此,将当地人社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小江的工伤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小江因工作职责原因遭到暴力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工伤的认定范畴,人保局认定其受伤为工伤符合立法目的,具有合理性,对家具公司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的诉请不予支持。
提示:
迟到、早退、打架,虽然可能违反公司规章,但因其并不属于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不能认定工伤情形的排除性规定(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因此,即便职工迟到、早退,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且不负主要责任的,或是因工作原因打架或被人打伤的,都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类型4:工作中因合理需要受伤

上厕所摔断腿 单位不认工伤法院认
山东东营市民张强(化名)是当地一家公司的职工。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张强在上班时因内急外出离开办公地点上厕所,结果不慎在途中摔断了一条腿。
事发后,张强获得了工伤认定,但他所在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认定书。
法院审理认为,职工在工作时间内上厕所虽与工作内容无关,但这是职工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在工作时间上厕所路上受伤,应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遂判决驳回了该公司的诉求。

食堂吃工作餐受伤 “犯糊涂”工伤不容否定

成都一中学的唐老师在周末参加学校组织的监考,吃工作餐时不慎被鱼刺刺伤食道,这根鱼刺还给唐老师造成气胸、胸腔积液等伤害。

在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未果后,唐老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否定”人社部门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判决认定唐老师属于工伤。
一根鱼刺怎么会给一个成年人造成如此严重的伤害?事发当天是周六,本该休息,但唐老师所在学校安排老师监考。有着几十年吃鱼经验的唐老师平时都会小心翼翼,不让遇刺卡住,可因为监考时间紧,吃饭时比较匆忙,唐老师没有意识到吃到嘴里的是鱼,直到被卡住才反应过来。
法院审理认为,工作期间吃工作餐是生理需要,老师虽然误食鱼刺本人有过错,但该过错不足以否定工伤的认定,其误食鱼刺致伤应当属于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这一情形。该教师在周末参加学校组织的监考活动过程中,因匆忙误食鱼刺受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提示:
吃饭、上厕所是人的自然生理现象,虽与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无关,但工作中的吃饭、上厕所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任何用工单位都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在这一过程中受伤,应当认定工伤。
类型5:上下班送孩子买菜受伤

送完孩子去上班 遇车祸也算工伤
罗女士在北京一家包装材料制品厂工作,她的家与工作地点只有一墙之隔。
2013年5月的一天早上,在送孩子上学后回单位上班途中,遭遇了车祸。交警部门认定,机动车车主负事故的全责,罗女士无责。当地人社部门认定罗女士的伤害为工伤,但用人单位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工伤决定书。
罗女士所在工厂认为,罗女士发生车祸的地点,不是上下班必经之路,且超出合理路线,因此,这一车祸的伤害不应该认定为工伤。
但当地人社部门认为,罗女士在该厂工作的几年中,都是送孩子上学之后再去上班,因此认为送孩子之后,从学校到单位是上班必经之路,属于日常需要,是合理的路线。
2015年1月,当地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决维持了人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认定罗女士属于工伤,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诉求。
下班顺便买菜 被撞身亡算工伤
莫师傅是广东佛山一个花木场的员工。2014年1月9日,花木场安排莫师傅到一所中学浇花除草。
当日下班后,莫师傅骑自行车从学校去菜场买菜,不料途中被一辆客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客车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莫师傅没有责任。
此后,莫师傅的哥哥就莫师傅的死亡向当地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人社局调查后认定莫师傅的死亡属于工伤。
对此认定,该花木场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认定。
2014年底,经过法院两审,二审法院认定,莫师傅下班买菜属于“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因此,判决支持了当地社保局的工伤认定。
提示:
上下班接送孩子、下班后买点菜,是很多职场人每天的“必经程序”。尽管送孩子和买菜与工作无关,但却又都常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重合。
如何理解这一“上下班途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为“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对此解释说:“什么是合理时间?这个合理时间可以说比较宽泛,用我们的话来讲就是应当具有正当性。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我们认为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
合理路线包括的范围就比较广泛,举一个比较简单的例子,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是不是合理的路线,是不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须的活动呢?我们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
小贴士:要认工伤有条件!
看到 “下班买菜受伤算工伤”后,有些人产生了误解,以为下班买菜受伤都能认工伤。其实不然,如果途中并非遭受机动车、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伤害,不能算作工伤。而且,在上述事故责任认定中,还得是职工本人无责、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如果受伤职工负主要责任,也是不能认定工伤的。
这还意味着,上下班买菜、送孩子途中,被人打伤、被石头砸伤、自己摔伤等,不能算工伤。要提醒的还有,出事故后,不能私了,必须由交管部门出具责任认定,否则,也不能认定工伤。
另外,对于职工主张是“迟到、早退”遭遇车祸,而用人单位认为属于旷工的情况,用人单位需要举证证明职工存在旷工的事实。如果职工确实是旷工,就不存在上下班途中的问题,即使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也不能认定为工伤。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单位就要承担败诉风险,也即职工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当然,要认定工伤,必要的前提条件是伤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有劳动关系,如果是劳务关系、合作关系等,则不存在工伤问题;此外,如果有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职工即便在工作中伤亡,也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最后,还想跟大家说的是,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都不同,即便大致情形相似,但只要有关键情节不同或是关键证据有缺失,案件的认定和判决就会不一样,切不可轻易下结论。

来源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编辑:王家琦
二审:李裕鹏
三审:周敬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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