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家庭婚姻律师:婚前买房写女方名字,可以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2023/08/20 10:26:03 查看160次 来源:李晓娟律师

女方婚前付47万首付买房,写自己名字,公积金贷款107万元,总价154万元。四个月后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后开始还贷。结婚四年后,因感情不和双方通过法院判决离婚。双方婚后共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合计为23元。

购买房屋前一个礼拜,男方父母向女方转账10万元,女方部分首付通过信用卡支付,部分信用卡做了分期,婚后还清。买房后,结婚前,男方用支付宝转给女方5万元用以还信用卡。诉讼离婚过程中,女方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在女方名下,单独所有。

女方认为男方向女方转账的5万元与购房无关。男方父母转给女方的10是她向男方的借款,不是男方的出资。

男方称双方是基于结婚目的才在结婚前购买涉诉房屋作为婚房,因为其名下已有房屋,考虑到两套房的首付和贷款成本较高,为了降低购房成本,所以才用女方的名字购买了涉诉房屋。购房前后男方还向女方转账其他款项,女方否认与购房有关。男方父母到庭称其给男方的10元系为了双方结婚购房,属于男方的出资。

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值为468万元,银行贷款本金为95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1.  房屋以女方名义购买,且婚前购买,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2、在房屋判归一方情况下,如何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法院观点:

虽然购买涉诉房屋的首付款出自女方的银行卡,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均是女方一人所签,涉诉房屋登记于女方名下,但判断涉诉房屋权属还应结合购房款的具体来源及实际出资情况。

本案中女方的购房首付款中有195000元系通过刷信用卡方式支付,这其中部分做了分期还款直到婚后才还清,婚前男方亦给女方转账5元。

女方借记卡支付的28元首付款中,亦有男方出的10元。女方虽主张该系借款,但男方及其父母均不认可,另结合双方共同购房、共同偿还银行贷款,双方并未按照正常的借贷关系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等因素,法院认为该10万元系男方的出资更符合常理,更公平。

涉诉房屋虽系双方结婚登记前以女方名义购买,但客观上双方是以结婚、长期共同生活使用为目的地购房。鉴于女方名下无其他房屋及本案实际情况等因素,涉诉房屋确定为女方所有为宜,房屋的剩余贷款由女方负责偿还。

女方应向男方支付相应的房屋折款,法院考虑涉诉房屋的评估值、剩余贷款的偿还情况及适当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女方上诉,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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