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23 10:03:35 查看674次 来源:广东蓝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入职一家公司后,基本都会有试用期,而根据《劳动法》试用期的规定是: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但现实是,哪怕公司遵守规定,没有设定超过劳动法规定的试用期时间,也会出现一种现象就是延长试用期时间或重新约定试用期。
根据《劳动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如果说自己真的想在这家企业上班,但是试用期已经明显未得到公司的认可,公司协商延长试用期劳动者同意的话,也是可以的,《劳动法》主要规避的是有些企业利用试用期来用更低的成本来提高产值,比如试用期工资为转正后的80%及以下等,通过强势地位单方面要求员工延长试用期,且不提供试用期未通过的原因,或者未提供通过试用期的考核标准,劳动者因为这些原因被重新约定试用期或者延长试用期是可以拒绝的!
还有就是可能是试用期为按照规定缴纳社保,通过延长试用期来减少用工成本的,劳动者需要知道,哪怕试用期也是需要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以主张要求公司补缴社保。
但现实情况是劳动者基本是属于“弱势群体”,一旦拿《劳动法》与企业闹翻,就算能继续在企业上工作,也会容易被不公平对待,劳动者要综合评估,一个公司如果连基本的劳动权益都无法保障,那么未来的更多权益也难有保障,是否遵守劳动法也是评估一家企业是否值得继续待下去的一个参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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