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19 10:01:59 查看334次 来源:李晓娟律师
夫妻结婚后成立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登记男方持股90%,女方持股10%,双方没有做其他约定。
三年后,双方感情破裂要求离婚,但双方都不想退出公司。女方主张股权平分,男方主张工商登记中各自名下出资和登记的股权是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应当归各自所有,不能将对方的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另外,男方认为双方矛盾很大,如果以后共同经营肯定无法做出有效决策,主张将股权判给自己,自己可以给对方折价补偿。
对于这个案件,法院会怎么判呢?
【法院审理认为】
第一,关于涉案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公司设立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前提下,应推定该公司的资金产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工商登记的夫妻股权比例往往带有一定的随意性或者仅仅出于形式上的需要,并不当然反映实际权益的分配,故工商登记不能当然作为财产所有权份额的依据,如果没有书面协议对股权做出特别约定,涉案股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本案中,甲公司股东仅有夫妻二人,故不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由于公司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综合考虑两人的全部财产状况,和离婚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等原因,法院判决由张明持某50%,李丽持某50%。
第三,关于能否以不利于公司治理为由,对股权不予分割。
是否导致公司经营苦难,在股权分割前无法确定,如今后确有发生如张某声称的情形,双方也可通过解散公司、收购股权等方式处理,不能仅以今后公司可能出现经营困难为由,而不对夫妻共同财产股权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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