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学生在校内玩耍碰撞受伤, 学校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

2023/09/19 13:42:32 查看217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摘要

2020年7月2日,两名已年满8周岁的学生杜某、邬某,相约玩碰撞游戏,杜某不慎摔伤,经鉴定,杜某右肩关节功能障碍的致残程度为十级伤残。杜某家长认为邬某、某小学应对此负责,遂起诉邬某、某小学,要求邬某、某小学承担赔偿责任。代理律师介入后多角度搜集学校日常进行教育管理的证据材料进行举证,最终法院采纳代理律师的意见,不支持杜某要求某小学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

 

案情简介

原告杜某与被告邬某均为被告某小学的同年级学生,均年满8周岁,平时关系要好。2020年7月2日下午午休后的课间,原告杜某与被告邬某在学校洗手区相约玩互相碰撞的游戏,在玩耍过程中,原告杜某不慎摔倒在地以致受伤。后由原告杜某同班同学家长协助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至2020 年7月 13 日出院。出入院诊断:右侧肱骨外科颈骨折,出院医嘱:加强营养,住院期间陪护1人。原告杜某住院期间产生了医疗费14236.4元以及生活助理费110元,原告杜某的母亲因陪护产生了核酸检测费用95元。出院后,原告杜某分别于2020年7月27日、8月10日、8月24日、8月26日8月28日、10月6日前往医院复诊,共花费了医疗费864.92元。原告杜某另于2020年7月26日8月5日、8月9日、8月17 日前往广州市某综合门诊部就诊,产生医药费共600元。2020年11月4日,广东天鉴司法鉴定所出具粤天鉴[2020]临鉴字第xxx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杜某右侧肱骨外科颈骨折致右肩关节功能障碍的致残程度为十级伤残。原告杜某支付了1956元鉴定服务费。

 

《民法典》第1199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即学校需要承担主要举证责任,且需要达到高度盖然性以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责任。

 

《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举证责任主要在原告方,学校只需要提供一定证据达到排除合理怀疑即可。

 

代理律师建议某小学将采取教育管理措施的证据材料收集准备作为证据,以证明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本案中代理律师提交了如下证据:

1.班主任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家长的通讯记录、送医院救助记录;

2.事故发生后学校对相关目击者了解事实时记录的笔录;

3.学校的安全文明公约、校内安全标语;

4.广州市学校安全教育平台学生登录学习的截图;

5.班主任日常在家长群发送安全教育通知的截图等。

 

最终,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小学在事故发生前建立了相关安全教育制度,并对学生多次进行宣传教育,且在校园内、走道间多处张贴安全标语进行提醒,事故发生后已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并通知家长,已尽到教育和管理义务,法院认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从学校的角度来看,本案的核心争议为学校是否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代理意见

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案件时,应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承担的责任并不同。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关键是看学校是否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的代理律师不能仅仅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学校也需要提供一定证据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以推翻原告认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主张。且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证据,在学校日管理的细上,多与学校沟通,学校一般会通过什么方式进行教育管理,除了口头教育外,是否有可视化的书面材料。尽量多角度较为全面体现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

 

案例评析

本案主要适用的法律为《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应当明确上述法条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主要举证责任在原告,学校的举证程度达到排除合理怀疑即可。

 

其次,学校一般都会多渠道、长时间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在校园内不能打闹,应遵守学校纪律以及对于打闹可能会导致自己或其他同学受伤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其本身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不能仅因为其为未成年人,就将所有的责任归于学校,这属于对学校过于苛刻的要求。

 

同时,通过本案可以了解到,学校日常进行教育、管理时,也可尽量通过可视化的方式进行教育,并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保留相应的材料。

 

专家点评

日常生活中常有人认为学生在学校发生事故,学校必须承担责任。从法律规定来讲,并非如此。如《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举证责任主要在原告方。在司法实践中,学校即使作为被告方,也需要提供一定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若能提供证明其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相关证据,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则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律师在经办案件中应向学校了解日常是否有通过开班会、发放安全告知书、提措对进行教育、管理故后是否有对学生进行及时救助和通知家长等事实情况。同时搜集班主任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家长的通信记录、送医院救助记录,学校的安全文明公约、校内安全标语,班主任日常在家长群发送安全教育通知的截图等证据,以便向法庭证明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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