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21 14:16:10 查看355次 来源:郭庆梓律师
案情介绍:2019年11月5日0时许,被害人王某与葛某二人到KTV唱歌、饮酒,与被告人欧某相遇,欧某到王某包厢敬完酒后回到自己包厢,当日凌晨2时20分,欧某将朋友送回家后返回KTV门前停车场东南侧石墩处、给王某打电话约其一路回家,王某从KTV出来后,无故冲至欧某身边,随即对欧某进行殴打,双方发生互殴后王某倒地昏迷,欧某与葛某二人驾车将王某送到葛某家中休息。同年11月5日12时许,王某被朋友李某在葛某家找到时发现昏迷不醒、并口吐白沫,李某便拨打120将王某送至县人民医院救治。经鉴定,王某系右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因外伤所致的右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右颞部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等属重伤二级,视力损伤程度为重度二级。
2020年7月16日,县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欧某提起公诉,原审法院判决欧某犯故意伤害罪,该案在提起上诉后发回重审,重审后法院判决欧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
案件分析: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认可,被告人欧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
本案系醉酒后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害人王某属于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的一方,在此情境下,不应苛求被告人采取控制情绪、及时躲避、逃离和报警的方式,被告人所采取的防卫方式即是一般人在该情形下的反应,符合202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所规定的正当防卫成立条件。
二、防卫人是否使用凶器也是认定防卫行为合理与否的根本界限
根据本案事实,王某醉酒走出KTV无故冲至被告人欧某身边对其进行殴打,欧某出于本能反击,双方仅是短暂的肢体接触未持有任何器械,欧某意图是制止王某而非故意伤害。王某倒地受伤后,欧某立即停止撕打,将王某扶起来安排护送回家,说明了欧某并无伤害故意。
三、王某致伤的关键事实不清
起诉书称:“随后双方发生互殴,在相互殴打的过程中,被告人欧某右拳击中受害人王某头部右侧,致受害人王某倒地后昏迷。”事实究竟是欧某用拳头击打致王某受伤,还是王某因醉酒不能保持平衡致跌倒还并不清楚,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均未回答上述关键性事实。本案可能存在事实不清,认定错误的情况,如罔顾事实认定欧某犯故意伤害罪则与《指导意见》精神完全相悖。本案原审判决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损害了法律权威和人民群众的法律信仰,损害社会公平正义,应坚决予以纠正。
判决结果:判决被告人欧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两年。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