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规定(图解版)

2018/12/20 23:29:11 查看6117次

  2018年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个税法规定的用于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实施办法。

  还有十多天就要启动专项附加扣除了。享受这些专项附加扣除需要哪些条件呢?它们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减税呢?想必大家对此都有一些了解但可能不是太熟悉。笔者根据征求意见稿在此整理了个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规定(图解版),供大家一阅。

  专项附加扣除一:子女教育

  纳税人每个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支出每年定额扣除1.2万元

  

  专项附加扣除二:继续教育

  纳税人接受继续教育的支出每年定额扣除3600元/4800元

  

  专项附加扣除三:大病医疗

  对个人自负医药费用支出超过1.5万元的部分,按每年6万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四:住房贷款利息

  首套房贷款利息支出按每年1.2万元标准定额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五:住房租金

  无房者租房的租金支出按每年0.96/1.2/1.44万元标准定额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六:赡养老人

  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按每年2.4万元(单独或分摊)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对所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提供。

  纳税人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6项专项附加扣除范围的规定。

  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协助核查。

  纵观个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规定,有网友总结出,想多多享受减税的话,就抓紧生娃,送去上学,有钱也只买套够住的房就可以了,孝敬爸妈,热爱学习

。不过要特别注意,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由纳税人个人提供,其真实性由纳税人本人负责,税务机关核查时对首次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凭据的会给予通报,五年内再次发现上述情形的将计入纳税人信用记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千万别为避税而提供虚假资料凭据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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