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著名婚姻律师:婚前股权的婚后自然增值,算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2023/09/23 13:12:00 查看341次 来源:李晓娟律师

夫妻一方婚前股权,婚后因市场行情变动而产生的股权溢价,属于自然增值,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有个案件,女方认可男方所持有的A公司股权属于男方的个人婚前财产,但认为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其所持有的A公司股权转让的溢价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A公司于2009年成立,成立时受让了男方与他人设立的B公司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服务。

女方认为A公司2010至2012年的《公司年检报告书》可以证实A公司成立之后一直在经营。经法院审查,A公司成立后,未对土地进行开发,也未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由此,男方持有的A公司股权价值在婚后的变化,主要是由公司所持有的地产市场行情变动引起,并不是男方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或者利用该股权进行再投资产生的收益。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6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此,男方持有股权价值在婚后的自然增值属于男方个人财产,离婚后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均认定男方持有的A公司的股权在婚后的增值属于男方个人财产。

【婚姻律师说法】

夫妻一方婚前持有的公司股权价值在婚后的变化,如果是由市场行情变动引起,并不是对公司经营管理或者利用该股权进行再投资产生的收益,那么该股权增值应定性为自然增值,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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