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黄金37天”

2023/09/24 12:44:23 查看107次 来源:史顺红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可以看出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时间最长可延长至三十日,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许多家属不想花钱,认为律师费太贵,或者认为到最后法院审理阶段再委托律师辩护即可,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事实上,《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律师从侦查阶段就开始的法律帮助,在这所谓的“黄金37天”内,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涉案罪名以及案件有关情况;向侦查机关核实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申诉、控告;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向检察机关递交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并约见经办检察官。很多案件,在这一阶段就可以得到解决。所以,一旦家人被拘留或者带走之后,应当尽快联系律师,早日为犯罪嫌疑人争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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