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26 18:20:46 查看361次 来源:吴中律师
当一段婚姻关系破裂,双方诉诸法院时,纠纷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房产应当如何分割。影响到房产分割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比如房产何时购买、由谁出资、登记在谁名下、由谁贷款和还贷等等。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由男方婚前出资购买、婚后还房贷的房产在离婚时应当如何分割。
一、房产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
按照法律规定,婚前男方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在离婚诉讼时,双方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产归男方,尚未归还的贷款归为男方的个人债务,而在实践中法院往往也会这样判决。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在离婚时由男方对女方进行补偿。
二、房产登记在女方或夫妻双方名下
如果男方在结婚前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并且将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或者登记在双方名下,在实践中这种行为一般会构成对女方的赠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双方都可以主张房屋所有权,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形,其一是法院认为夫妻二人各占50%的份额,综合考虑双方的诉求和生活稳定性、子女抚养权归属和经济条件等因素判决房产归一方所有,对另一方就房产价值进行补偿;其二是男方主张自己支付了首付款,对房屋贡献更大,应当分得更多份额的,如果男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法院大概率也会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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