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0/08 19:05:22 查看688次 来源:吴中律师
按照法律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员工被辞退的时候,单位主张自己是个体工商户,无法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从而逃避自己的赔偿责任,这显然是不合法的。
一、个体工商户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当劳动者与个体工商户产生纠纷进行诉讼时,个体工商户以其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由此可见,个体工商户也是合法的用工单位,只要他与招聘的员工之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条件,就建立了合法的劳动关系,受到《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约束。
二、如何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个体工商户也是如此。即使个体工商户没有与员工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只要双方都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主体资格,而且个体工商户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员工,员工受到对方的劳动管理,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那么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就是成立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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