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0/14 18:49:46 查看1191次
民营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最要作用。但因为民营企业灵活多变,管理松散,管理制度等相关程序没有及跟进。使得民营企业的刑事风险巨大,民营企业的自查,外聘企业合规审查显得优为重要。
民营企业高发罪名: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虚假诉讼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多发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串通投标罪,虚开发票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高利转贷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诈骗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易发罪名:失火罪,强令违单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逃税罪,抗税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强迫劳动罪等。
一、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罪是民营企业高发罪名,为准确理解职务侵占罪需要区分以下问题:
1、如何确定本罪的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只能由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构成,不具有上述身份的不构成此罪,但可以构成共犯,同时,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了该行为的可能构成贪污罪或其他罪名。本罪的主体一般指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者具有事实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一般的临时工会不会构成此罪呢?可能会,本罪打击的是职务的廉洁性,本罪关心的是你有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损害单位利益,与你与公司、单位是否签订什么样的身份关系的合同文书没有任何关系,只要公司给你授权一定的职权,你又利用了手里的职权侵害了公司利益你就构成本罪。比如之前报道过的快递小哥职务侵占案就具有类似特点。
2、什么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本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来实施侵占行为,否则不构成本罪,可能会构成盗窃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以及与职务相关的便利条件,职权很好理解就是指本人的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利,职务相关的便利条件指本人的职务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或是通过了其他人利用了本人职务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3、“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哪些属于本单位的财物?
本单位财物是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还是只要在本单位内就属于本单位财务呢?“本单位财物”应当解释为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还应指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其具体包括:(1)已经在本单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2)本单位虽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3)本单位依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同时本单位财物包括动产、不动产的有形财物,也包括如电力等无形财物。
二、追诉标准
职务侵占罪犯罪数额6万元以上可以入罪立案追诉,100万元以上属于法定加重情节。具体是:
1、犯罪数额较大的6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犯罪数额巨大的100万元以上,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的是《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数额较大、巨大的数额起点为贪污、受贿罪相应数额的2倍、5倍执行,即6万元、100万元的标准这么来的。
三、企业如何防范
1、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企业内控及刑事反舞弊制度。如健全用工制度、加强法治培训、完善内部授权机制、及时核对账目等。
2、成立监督小组,专门负责刑事风险监督。
四、常见问题
1、挂靠或承包经营的项目经理能不能成立职务侵占罪。
2、垫资经营的项目经理能不能成立职务侵占罪。
3、没有劳动合同的临时工能不能成立职务侵占罪。
五、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犯罪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
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关于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员工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主体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通过虚假验资骗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三无”企业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客体问题征求意见的复函
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伙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六、相关案例
唐志华等五人贪污、职务侵占、企业人员受贿案
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江职务侵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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