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2023/10/19 15:24:44 查看71次 来源:薛迎新律师

1、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用于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因发生意外伤害,或是患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遗属)能够从社会保险基金中获取医疗费报销、基本生活费用保障以及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工伤保险的作用?

工伤保险待遇的大部分赔偿项目是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的,因此,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或者罹患职业病后,可以在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及时、足额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发放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不需要担心用人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

3、可以认定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4、不能认定工伤的情形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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