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分析 |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2023/10/23 10:05:13 查看259次 来源:天津择鑫律师事务律师团队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婚姻法》和《民法典》对夫妻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规定,但是在实际处理案件过程中,夫妻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屡见不鲜,其中男方隐匿财产行为居多,一般发生在夫妻感情出现裂痕期间。即使一方发现对方存在隐匿财产的行为,其举证也十分困难。

为了保障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2022年10月30日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在离婚诉讼当中,夫妻一方代理人虽然可以开具调查令查询对方银行账户余额,但是必须建立在知悉对方银行账户的前提下。若双方感情破裂,对方很可能新建其他银行账户,并通过现金存取的方式转移财产,这就意味着即使夫妻一方对此知情也存在无法举证的可能。

该条款的出台,意味着减轻夫妻一方举证证明对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上述规定第一款则减轻了夫妻一方举证责任,在其举证困难的情况下可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而第二款则是将举证责任平等的施加给夫妻双方,在人民法院向离婚案件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的同时,还会发出“财产申报表”“承诺书”等一系列文书,明确告知当事人填报的相关要求以及没有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等。该法律规定的发布,极大程度地保护离婚案件弱势一方财产权利。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江浩昌
编辑:马晓晨
校对:张莉华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