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分析 | 不当得利案例分析

2023/10/23 10:07:04 查看436次 来源:天津择鑫律师事务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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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一与刘二系亲兄弟,其母亲刘母因病住院,为交医疗费刘二将母亲的银行卡、养老金、存单等财产取出将30000元人民币转至刘一银行卡中。后刘一将其中的20000元支付了医疗费,5000元退还至刘二的卡中,剩余5000元用来支付母亲住院期间的所有生活开销。治疗结束后,医院将2万元医疗费退还至刘一的卡中,随即刘一将上述2万元转至母亲的银行卡中。刘二认为刘一不当得利25000元,故将刘一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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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例笔者代理的是被告刘一,关于代理意见,其一笔者认为该案并不属于不当得利,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原被告的主体并不适格,双方之间也不是无法律根据,原告并未受损而被告也未得利。原告本身即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其支付的涉案款项符合社会道德观念,属于为履行道德义务的给付。即使法院以不当得利纠纷审理,那么依据《民法典》第985条第一款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也可以驳回原告的观点。其二根据法官在庭审中提出的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在涉案期间获得了利益?笔者认为并没有,从银行流水就可以看出被告刘一在涉案期间已将钱款合理转出及用于母亲的住院花费,并未有不当利益的获取,庭审中代理人也出具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以上文章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邓红菲

编辑:马晓晨

校对:张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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