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0/23 15:59:42 查看329次 来源:天津择鑫律师事务律师团队
罗某系邓氏集团的司机,负责接送集团客户,在休息日时,罗某兼职做邓总的私人司机,负责接送邓总出行。某日,罗某在前往迎接客户的路途中,因公司车辆未及时检修刹车片出现故障,罗某在路口因不能及时刹车遂与骑自行车过马路的付某相撞,致付某左股骨颈骨折。
一年后,罗某驾驶邓总的land rover discovery 4前往接送邓总一家外出野餐,因罗某前一天晚上熬夜玩游戏,精神状态不佳,在经过路口时,又将刚康复步行过马路的付某撞到,致付某右股骨颈骨折。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罗某作为邓氏集团的员工,工作任务为接送集团客户,其迎接客户的行为属于执行工作任务,因此付某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与罗某订立劳动关系的邓氏集团承担,并且在这个案例中,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车辆未及时检修,负责检修车辆的邓氏集团存在重大过失,罗某并无其他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形。因此,罗某既不承担侵权责任,也无需承担被追偿责任。
罗某在周末作为邓总的私人司机,其属于邓总的雇员,即邓总与罗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由罗某为邓总提供驾驶车辆的劳务。罗某由于自身疲劳驾驶致付某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存在重大过失,但是,罗某并非本案的直接责任人,付某应当要求邓某承担侵权责任,邓某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重大过失的罗某追偿。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江浩昌
编辑:马晓晨
校对: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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