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0/23 16:11:43 查看370次 来源:天津择鑫律师事务律师团队
案例介绍
2023年5月1日,赵某收到了一张法院传票和一份民事起诉状。起诉状上的主要内容为:张某于2019年7月转账给欣欣文化有限公司100000元,备注为借款,但未签订借款合同。2023年1月张某将欣欣文化有限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偿还上述借款。经过法院调解,李某同意归还100000元借款并由法院出具了调解书。2023年4月李某以赵某为欣欣文化有限公司实际股东为由将赵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赵某与李某一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赵某看到诉状后觉得很奇怪,据赵某了解张某向欣欣文化有限公司转的100000元款项是其作为公司实际股东的出资额,并不是他所说的借款。并且对于上述调解的案件赵某并不知情也未参与。那么这种情况下赵某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笔者分析
本案中,赵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法院撤销案例中的调解书。所谓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裁决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一般情况下, 民事审判程序是具有相对性的,只约束双方当事人。但是在特殊情形下也会对第三人发生作用。这就意味着在第三人没有参与审判的情况下,也可能接受裁判结果的约束力。然而在诉讼实践中会存在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法院出具生效法律文书损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的情形,而在我国申请再审能够启动再审程序又是十分困难的,那么第三人撤销之诉便有他存在的必然性了。
案例中,张某起诉欣欣文化有限公司及李某,赵某并不知情也未参与诉讼,其原因并不归责于赵某本人。法院出具了调解书,李某依据该调解书起诉赵某,要求其对100000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很明显,该调解书的内容已经对第三人赵某发生了作用。赵某认为张某应为欣欣文化有限公司的实际股东,涉案款项100000元为其投资款,故赵某有理由怀疑张某与李某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情形。因此,赵某应收集相应证据,证明张某为公司的实际股东,其涉案款项应为张某的投资款,该调解书中对100000元性质的认定是错误的。因此赵某可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该调解书。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邓红菲
编辑:马晓晨
校对: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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