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 共有的分类及处分规则

2023/10/23 16:17:18 查看146次 来源:天津择鑫律师事务律师团队

案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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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男)和付某(女)为大学同学,毕业后共同购买一套门面,用于经营loft奶茶店,其中付某出资50万元,罗某出资150万元。二人经营一段时间后,互生情愫,于2年后登记结婚,二人婚后又经营该奶茶店5年,获利颇丰。为扩大经营,二人将婚后经营所得购买了另一套门面,用于开设loft奶茶店分店。后二人因分开经营两个店铺,缺少沟通,且罗某在经营loft奶茶店总店时与店员小美一见钟情,双方矛盾愈发激烈。后付某偶然在总店发现罗某与小美的暧昧关系,最终二人决定解除婚姻关系。那么在前述案例中loft奶茶店总店及分店门面在二人离婚时该如何分配呢?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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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二条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百零七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笔者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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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以上规则,就loft奶茶店总店门面,罗某与付某为按份共有人,若二人约定分配方式,则按照约定,若没有约定,则二人应按照当时出资份额分割,即罗某享有3/4份额,在分割时,若该门面市值400万元,由于门面为不动产,无法直接分割,二人可作价或者拍卖、变卖,该门面由罗某所有并由罗某补偿付某1/4份额对应的价款即100万元,或者由付某所有并由付某补偿罗某相应份额。就loft奶茶店分店门面,该门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罗某与付某为法定共同共有人,由于二人离婚,已丧失共有基础。若二人约定分配方式,则按照约定;若没有约定,按照《民法典》婚姻编相关的规定,罗某和付某应当各享有50%份额(此处的份额并非指共同共有份额,而是二人就该房屋享有的所有权)并就该份额按照前述规则处理。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江浩昌

编辑:马晓晨

校对: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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