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0/23 16:18:28 查看169次 来源:天津择鑫律师事务律师团队
案例介绍
甲和乙结婚多年,一起攒了些钱,家庭生活还算和睦。最近,甲发现乙沉迷于网络直播,关注了多个网红女主播,频繁地给她们打赏,为此已经花费了10万余元,而这些钱均来自夫妻共同财产。甲在乙不知道的情况下打赏主播行为有效吗?乙可以追回打赏款吗?
笔者观点
首先,甲打赏网络主播的钱款,无特殊情况及理由,乙一般无法要回。
甲在登陆网络直播平台或者打赏女主播之前,与平台之间会签订一些协议,在签订这些协议之后,双方便形成了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甲作为一个可以自主判断自己行为能力的成人,对自己所做的行为及造成的后果明知。乙若没有证据证明网络直播平台的直播内容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以及其他导致合同无效、可撤销等情形,则无法追回已经打赏的款项。
其次,基于甲和网络直播平台签署的网络服务合同合法有效。甲观看网络直播表演并对主播进行打赏,是一种网络服务消费行为,而且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直播平台在之前已经与甲签订过包括但不限于打赏等规范行为的相关协议,且其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在每位“客户”进行打赏后,都去追索其打赏款的来源是否“干净”故而无法推断购买人的充值行为是否侵害他人的财产处分权,网络直播平台不存在恶意。
在这种情形下,虽然甲是擅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但乙无法将款项追回。
在此提醒,网络用户在观看网络直播时,应注重合法、理性消费,并增强自身的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切勿因为贪图一时之快而损害他人利益。
依据法条
依照《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罗念博
编辑:马晓晨
校对: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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