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0/24 10:03:16 查看344次 来源:天津择鑫律师事务律师团队
案例介绍
江某于2016年与盛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盛龙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江某购买由盛龙公司开发的盛龙园小区商品房21-3号,盛龙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交房,合同签订后江某支付了全部的房款。2018年6月30日,盛龙公司通知江某收房,而江某在验房时却发现房屋墙面、地下室存在多处漏水、渗水的情况,无法居住使用。因此江某拒绝办理收房手续并提出由盛龙公司将漏水地方维修至可以居住为止。直到2021年房屋漏水情况依然未修好,于是江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盛龙公司支付其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而盛龙公司却提出该房屋已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交房条件,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通知江某收房,不存在逾期交房的情况。
那么在上述情况下,买受人能否以商品房存在墙面、地下室等多处漏水情况而拒收房屋呢?
笔者分析
笔者认为是可以的。案涉房屋虽然经过了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但是验收合格只是商品房交付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不应只是具备交付条件,仍应具备使用条件。案涉房屋存在大量漏水问题,该问题足以达到了影响买受人正常使用的程度,在此情况下无法认定案涉房屋已经具备了使用条件,在未达到使用条件的情况下,买受人拒绝办理收房手续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盛龙公司直至2021年仍未维修好,那么可以认定盛龙公司存在逾期交房的情况,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邓红菲
编辑:马晓晨
校对: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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