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脑出血超过48小时死亡被认定不属于工亡,还能主张其他赔偿吗?

2023/10/26 18:30:26 查看31609次 来源:吴中律师

社保部门认定是否构成工亡,一般是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进行判断。我国法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假如员工因为突发脑出血超过48小时之后死亡,被认定为不属于工亡,还能主张其他赔偿吗?

一、有其他侵权行为人的,可以向其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如果劳动者突发脑出血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的,其近亲属有权利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的第三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大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和范围

当赔偿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关于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等费用的赔偿一般均以实际支出为准,需要提供相应的诊断证明和收费单据等作为证据;误工费的计算以实际工资为基数,乘以实际误工的天数。如果没有请护工,而是由家属作为护理人员的,护理费可以参照误工费的计算方式来确定。

死亡赔偿金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因此,当职工突发脑出血或因其他原因,超出48小时后死亡被认定不属于工亡的,其近亲属可以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

 三、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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