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0/26 21:07:27 查看368次 来源: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百纳律所经典案例
原告:白律师
被告:红律师
原告与被告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法院于2021年X月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在其继承被继承人Y的遗产范围内向原告归还人民币260000元及利息(以26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提出借款利率按照LPR的标准计息。
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近亲属Y于2020年X月通过朋友介绍认识,Y称其有工程项目可以发包给原告。2020年X月X日Y向原告借款10000元,当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交付10000元借款。2020年X月X日,原告与Y签订《劳务班组施工协议》一份,约定Y将X经济开发区配套设施PPP项目中纯劳务分包给原告。签订合同当日,Y以资金周转需要再次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并在合同背面书写一份借据给原告。原告在次日即2020年X月X日通过微信转账30000元,银行转账220000元,将250000元借款交付给Y,Y于2020年X月X日偿还借款200000元。2021年X月X日Y又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原告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200000元交付给Y。Y于2021年X月X日死亡,截止原告提起诉讼之日Y仍欠原告借款共计26万元整,且原告与Y签订的《劳务班组施工协议》并没有实际履行。原告认为,Y死亡,其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红律师辩称,因为当事人Y已经死亡,原告起诉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目前本案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已经继承了被继承人Y的遗产,如果他们没有继承就没有义务偿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Y名下有一条不动产登记信息:坐落于X市X幢X室,不动产权证号XXXXXX。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Y于2021年X月X日去世,被告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视为接受继承。被告应当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Y上述债务。
判决如下:
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继承Y遗产实际价内向原告偿还借款260000元及利息(以26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X月X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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