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带纸

2023/10/30 17:59:24 查看95次 来源:朱炳阳律师

刑案手记     胶带纸

作者  朱炳阳  

刑事辩护是个技术活,阅卷是最基础的活计。非常赞同朱明勇大律师的话,阅卷要亲自看,一个字一个字的看,不要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尤其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有较强的证明力、说服力以及更能够反应客观事实,更要细致,除了对证据“三性”的甄别外,还要注重证据的来源和去向,以及证据收集、保管程序的合法性、同一性。对于被告人供述,亦不能盲目相信,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辨别。

在办理某女演员被害案中,被告人有三次供述是因双方口角发生冲突致被害人死亡,后四次供述是为了抢钱将被害人杀害。检察机关以抢劫罪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在抢劫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将其杀害。

证据材料中,被告人后四次供述称准备用黄色胶带纸把被害人绑起来抢钱,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中也反映出案发现场确实有一卷黄色胶带纸,被告人也指着胶带纸说我就是用这个绑她。

但辩护人阅卷时发现,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相匹配的现场图中并没有标注、反应有胶带纸存在,会不会是侦查人员忘记画上去?依此线索发现物证登记表、扣押清单里面也没有胶带纸,再翻遍整个卷宗材料都没有找到胶带纸的来源和去向。作为指控抢劫罪的唯一物证竟然找不到,当然要万分重视。辩护人又翻看了二十余盘同步录音录像后发现:侦查人员带被告人指认抛尸现场时,为防止被告人逃跑就把案发现场的黄色胶带纸拿去(“胶带纸在不在你们那里,拿过来”)缠绕在被告人的膝盖上。

结合被告人供述的前后反复以及反复节点的同步录音录和逻辑常识,辩护人提出胶带纸是侦查机关带到案发现场的办案工具而不是被告人的作案工具。后来人民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对指控罪名做了变更。

 

 


更多

该律师其他文集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