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罪与治安管理处罚中猥亵行为如何区分?

2023/11/02 16:18:17 查看12947次 来源:郭庆梓律师

猥亵和强制猥亵罪的最大区别在于手段行为是否有强制性。猥亵属于治安处罚的范畴,猥亵的行为程度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而强制猥亵已经上升到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威胁他人,属于刑事犯罪。
一般猥亵是指没有强制行为的侵害,不属于强制猥亵犯罪。
所谓强制猥亵,就是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猥亵、侮辱他人。
强制猥亵的认定
1、主观方面行为人猥亵、侮辱妇女具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本质特征。违背妇女意志,即未经妇女真实同意。如果妇女对于行为人的行为表示同意,自然不能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妇女同意行为人所进行的各种淫秽下流的动作,如采用下流的语言调戏的,自然也谈不上侮辱妇女的行为。
2、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对于暴力的定义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妇女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暴方法,使妇女不能反抗。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妇女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能反抗。例如,以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坏私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收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力以及使被害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进行挟制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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