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农村房屋买卖协议虽无效,但双方对房屋被征收作出约定的,应视为对拆迁安置中所涉经济利益的自由处分。

2023/11/07 08:52:31 查看116次 来源:李永祥律师

李某和张某签订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张取得房屋进行改建并居住多年,后遇到拆迁,村拆迁指挥部和张某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李某反悔,起诉法院,确认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但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未取消,李某继续申诉到最高院。

    裁判要旨:

      1.政府基于买房人长期实际使用居住及拆迁改造时的房屋也为其重新改建的事实,根据买房人提供的《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集体土地使用证》、《属物普查表》、《承诺书》、《空房验收单》等材料,与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视为已履行了审慎审查的职责,并无不当。
       2.《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中专门约定了如遇国家、政府征收,出让方必须无条件协助受让方领取全部补偿款及房屋等内容,该约定意味着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已经预见到涉案房屋被征收、征用的可能,也是协议双方对拆迁安置中所涉经济利益作出的自由处分。
      3.虽然转让协议已经司法程序确认无效,但当事人在已将房屋及宅基地转让交付多年并已取得对价的情况下,要求确涉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并对其进行安置补偿,有违诚信和合理原则,亦不符合法律规定。
      4.涉案宅基地及房屋因被拆迁已丧失了居住和使用功能,已转化为拆迁利益,如当事人对拆迁安置补偿利益分配有异议,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另行解决。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李某要求确认《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的民事诉讼是在柿园村拆迁指挥部与张某法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后提起的。基于张某法在此长期实际使用居住及拆迁改造时的房屋也为其重新改建的事实,中原区政府根据张某法提供的《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柿园村附属物普查表》、《承诺书》、《空房验收单》等材料,与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张某法签订涉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已履行了审慎审查的职责,并无不当。
另外,李某与张某法签订的《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中专门约定了如遇国家、政府征收,出让方必须无条件协助受让方领取全部补偿款及房屋等内容,该约定意味着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已经预见到涉案房屋被征收、征用的可能,也是协议双方对拆迁安置中所涉经济利益作出的自由处分。虽然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已经司法程序确认无效,但李某在已将房屋及宅基地转让交付多年并已取得对价的情况下,要求确认中原区政府与张某法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并对其进行安置补偿,有违诚信和合理原则,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目前,涉案宅基地及房屋因被拆迁已丧失了居住和使用功能,已转化为拆迁利益,如李某对拆迁安置补偿利益分配有异议,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另行解决。
最高法院裁定: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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